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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国家知识产权局 (12)发明 专利申请 (10)申请公布号 (43)申请公布日 (21)申请 号 202210760333.9 (22)申请日 2022.06.30 (71)申请人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 术股份有限公 司 地址 310051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阡 陌路 555号 (72)发明人 李旭  (74)专利代理 机构 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 理事务所 4 4287 专利代理师 王径武 (51)Int.Cl. G06F 3/06(2006.01) G06F 21/62(2013.01) (54)发明名称 人脸数据的下发方法、 装置以及设备 (57)摘要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人脸数据的下发方法、 装 置以及设备, 通过软件管理平台将数据类型为图 片的第一人脸数据发至第一设备, 所述第一设备 包括第一人脸数据应用设备或人脸数据建模服 务器; 从所述第一设备中获取所述第一人脸数据 对应的建模 数据后, 向所述第一 设备发送人脸图 片删除指令以供所述第一设备删除所述第一人 脸数据; 在软件 管理平台本地删除所述第一人脸 数据。 本发明能够降低人脸数据的泄漏风险。 权利要求书3页 说明书15页 附图3页 CN 115061631 A 2022.09.16 CN 115061631 A 1.一种人脸数据的下发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人脸数据的下发方法应用于软件管理 平台, 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将数据类型为图片的第 一人脸数据发至第 一设备, 所述第 一设备包括第 一人脸数据应 用设备或人脸数据建模服 务器; 从所述第一设备中获取所述第 一人脸数据对应的建模数据后, 向所述第 一设备发送人 脸图片删除指令以供 所述第一设备删除所述第一人脸数据; 在软件管理平台本地删除所述第一人脸数据。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人脸数据的下发方法, 其特 征在于, 所述方法还 包括: 获取所述第一设备的算法版本标识; 将从所述第一设备 上获取的所述建模数据作为数据类型为建模数据的第二人脸数据; 将所述第二人脸数据和所述 算法版本标识关联存 储在软件管理平台本地。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人脸数据的下发方法, 其特 征在于, 所述方法还 包括: 在需要向第 二人脸数据应用设备下发人脸数据时, 确定所述第 二人脸数据应用设备是 否符合预设的算法版本条件, 其中, 所述算法版本条件为所述第二人脸数据应用设备 的算 法版本标识与所述第二人脸数据关联存 储的算法版本标识相同; 若判定所述第 二人脸数据应用设备符合所述算法版本条件, 则将所述第 二人脸数据 下 发至所述第二人脸数据应用设备; 若判定所述第 二人脸数据应用设备不符合所述算法版本条件, 则将所述第 二人脸数据 标记为无效数据并输出对应提 示。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人脸数据的下发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将数据类型为图片的第 一人脸数据发至所述第一人脸数据应用设备的步骤, 包括: 在确定软件管理平台本地存在数据类型为图片的第 一人脸数据时, 在软件管理平台本 地将所述第一人脸数据标记为待删除, 并将所述第一人脸数据下发至所述第一人脸数据应 用设备。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人脸数据的下发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在软件管理平台本地删 除所述第一人脸数据的步骤, 包括: 在确定向所述第 一人脸数据应用设备下发所述第 一人脸数据成功后, 在软件管理平台 本地删除标记为待删除的第一人脸数据。 6.如权利要求 4或者5所述的人脸数据的下发方法, 其特 征在于, 所述方法还 包括: 在确定向所述第 一人脸数据应用设备下发所述第 一人脸数据失败时, 在软件管理平台 本地将所述第一人脸数据的待删除标记更新 为不删除标记。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人脸数据的下发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 一人脸数据应用设备 的数量大于一, 所述方法还 包括: 在向各所述第 一人脸数据应用设备中任意的目标设备下发所述第 一人脸数据后, 确定 是否从下发所述第一人脸数据成功的其它第一人脸数据应用设备上获取到所述第一人脸 数据对应的建模数据, 其中, 所述其它第一人脸数据应用设备与所述 目标设备具有相同的 算法版本标识; 若否, 则从所述目标设备 上获取所述建模数据; 若是, 则放弃从所述目标设备 上获取所述建模数据;权 利 要 求 书 1/3 页 2 CN 115061631 A 2所述在软件管理平台本地删除所述第一人脸数据的步骤, 包括: 在确定向各所述第 一人脸数据应用设备下发所述第 一人脸数据均成功时, 在软件管理 平台本地删除所述第一人脸数据。 8.一种人脸数据的下发装置, 其特征在于, 所述人脸数据的下发装置应用于软件管理 平台, 所述装置包括: 人脸下发模块, 用于将数据类型为图片的第一人脸数据发至第一设备, 所述第一设备 包括第一人脸数据应用设备或人脸数据建模服 务器; 人脸删除模块, 用于从所述第一设备中获取所述第一人脸数据对应的建模数据后, 向 所述第一设备发送人脸图片删除指令以供所述第一设备删除所述第一人脸数据; 和, 在软 件管理平台本地删除所述第一人脸数据。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人脸数据的下发装置, 其特 征在于, 所述装置还 包括: 人脸建模获取模块, 用于获取所述第一设备的算法版本标识; 将从所述第一设备上获 取的所述建模数据作为数据类型为建模数据的第二人脸数据; 以及, 将所述第二人脸数据 和所述算法版本标识关联存 储在软件管理平台本地; 所述人脸下发模块, 还用于在需要向第二人脸数据应用设备下发人脸数据时, 确定所 述第二人脸数据应用设备是否符合预设的算法版本条件, 其中, 所述算法版本条件为所述 第二人脸数据应用设备的算法版本标识与所述第二人脸数据关联存储的算法版本标识相 同; 若判定所述第二人脸数据应用设备符合所述算法版本条件, 则将所述第二人脸数据下 发至所述第二人脸数据应用设备; 以及, 若判定所述第二人脸数据应用设备不符合所述算 法版本条件, 则将所述第二人脸数据标记为无效数据并输出对应提 示; 所述人脸下发模块, 还用于在确定软件管理平台本地存在数据类型为图片的第 一人脸 数据时, 在软件管理平台本地将所述第一人脸数据标记为待删除, 并将所述第一人脸数据 下发至所述第一人脸数据应用设备; 所述人脸删除模块, 还用于在确定向所述第 一人脸数据应用设备下发所述第 一人脸数 据成功后, 在软件管理平台本地删除标记为待删除的第一人脸数据; 所述装置还包括标记更新模块, 用于在确定向所述第 一人脸数据应用设备下发所述第 一人脸数据失败时, 在软件管理平台本地将所述第一人脸数据的待删除标记更新为不删除 标记; 所述第一人脸数据应用设备的数量大于一, 所述人脸建模获取模块, 还用于在 向各所 述第一人脸数据应用设备中任意的目标设备下发所述第一人脸数据后, 确定是否从下发所 述第一人脸数据成功的其它第一人脸数据应用设备上获取到所述第一人脸数据对应的建 模数据, 其中, 所述其它第一人脸数据应用设备与所述目标设备具有相同的算法版本标识; 若否, 则从所述目标设备上获取所述建模数据; 以及, 若是, 则放弃从所述目标设备上获取 所述建模数据; 所述人脸删除模块, 还用于在确定向各所述第 一人脸数据应用设备下发所述第 一人脸 数据均成功时, 在软件管理平台本地删除所述第一人脸数据。 10.一种人脸数据的下发设备, 其特征在于, 所述人脸数据的下发设备包括: 存储器、 处 理器及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上并可在所述处理器上运行的人脸数据的下发程序, 所述人脸数 据的下发程序被所述处理器执行时实现如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人脸数据的下发权 利 要 求 书 2/3 页 3 CN 115061631 A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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