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020.99 CCS Z 04 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T 4418—2021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位布设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the location of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stations in coastal seawaters 2021 - 11 - 17 发布 2021 - 12 - 17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7/T 4418—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山东省海洋局、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山东省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东省海洋资源与环境研究院、烟台职业学院、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潍坊市生 态环境监控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秦华伟、马元庆、张娟、盖芸芸、张世娟、刘爱英、谷伟丽、高继庆、苏博、 刘晓波、齐延民、刘国宁。 I DB 37/T 4418—2021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位布设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位总则、布设方法与要求以及站位调整。 本文件适用于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位布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近岸海域 near coastal seawaters 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大陆海岸、岛屿、群岛相毗连,《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 及毗连区法》规定的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 注: 渤海为自沿岸低潮线向海一侧12海里以内的海域。 3.2 环境监测站位 environment monitoring stations 为监测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状况、变化趋势以及污染源影响程度、范围布设的监测站位。 注: 包括海水监测站位、海洋沉积物监测站位、海洋生物监测站位等。 3.3 海洋生物监测站位 marine biological monitoring stations 为监测海洋生物种群变化、生理和行为反应以表征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布设的监测站位。 4 总则 4.1 站位布设前应收集陆域、海域污染源资料,明确污染源影响程度与范围。 4.2 站位布设前应收集监测海域水文状况,确认设站条件。 4.3 站位布设应遵循海洋生态环境自然变化特征和人类活动影响的客观规律,以网格化为基础,涵盖 所要监测的海域,形成不同层次监测断面,全面系统掌握海域环境现状和长期演变趋势。 4.4 统筹不同区域海洋生态环境特征和差异,确保点位布局能够客观反映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变化趋 势以及人为活动的影响。 4.5 同类型监测站位设站条件应一致,确保监测站位获得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较性。 4.6 监测站位一经布设,原则上要保持不变,确保监测资料的连续性和可比较性。 4.7 统筹分析各任务需求和监测站位布局,以最少的监测站位满足多任务需要。 5 布设方法与要求 1 DB 37/T 4418—2021 5.1 海水监测站位 5.1.1 监测海域外边界线离岸最大距离不超过 12 海里的,设置断面监测站位≥2 个;离岸距离超过 12 海里的,垂直于海岸线设置断面监测站位≥3 个。 5.1.2 滨海城镇、人口密集区、工业园区、沿海电站、船舶修造厂等邻近海域垂直于海岸线设置断面 监测站位≥3 个。 5.1.3 入海河口、入海直排海污染源排放口、陆基水产养殖集中排放口、其他入海排水口、商港、渔 港等邻近海域垂直于海岸线设置断面监测站位≥4 个,并确保 1~2 个监测站位在其影响范围内。 5.1.4 断面跨越航道航运区、海上投饵式养殖区、油气开发区、海上倾废区、重要海湾等海域垂直于 海岸线设置断面监测站位≥4 个,并确保 1~2 个监测站位在其影响范围内。 5.1.5 距离岸线最近的监测站位一般在低潮线(或人工岸线离岸)向海方向实际水深≥1 m 的海域布设。 原则上水平岸线方向、垂直岸线方向间距均≥4.0 km,即 4.0 km×4.0 km 网格布设;入海河口、入海直 排海污染源排放口、陆基水产养殖集中排放口、其他入海排水口、渔港、商港及航道航运区、海上投饵 式养殖区、油气开发区、海上倾废区等结合实际分布情况,在确保监测站位在其影响范围的基础上加密 布设。 5.1.6 远离岸线的监测站位与相邻监测站位原则上水平岸线方向、垂直岸线方向间距均≥7.5km,即 7.5km×7.5km 网格布设;在重要海湾和河口区域加密布设。 5.2 沉积物监测站位 5.2.1 监测海域外边界线离岸最大距离不超过 12 海里的,设置监测站位≥1 个;离岸距离超过 12 海 里的,垂直于海岸线设置断面监测站位≥2 个。 5.2.2 滨海城镇、人口密集区、工业园区、沿海电站、船舶修造厂等邻近海域垂直于海岸线设置断面 监测站位≥2 个。 5.2.3 入海河口、入海直排海污染源排放口、陆基水产养殖集中排放口、其他入海排水口、商港、渔 港等邻近海域垂直于海岸线设置断面监测站位≥3 个,并确保 1~2 个监测站位在其影响范围内。 5.2.4 断面跨越航道航运区、海上投饵式养殖区、油气开发区、海上倾废区、重要海湾等海域垂直于 海岸线设置断面监测站位≥3 个,并确保 1~2 个监测站位在其影响范围内。 5.2.5 距离岸线最近的监测站位一般在低潮线(或人工岸线离岸)向海方向实际水深≥1 m 的海域布设。 原则上水平岸线方向间距≥4.0 km、垂直岸线方向间距≥7.5 km,即 4.0 km×7.5 km 网格布设;入海河 口、入海直排海污染源排放口、陆基水产养殖集中排放口、渔港、商港及航道航运区、海上投饵式养殖 区、油气开发区、海上倾废区等结合实际分布情况,在确保监测站位在其影响范围的基础上加密布设。 5.2.6 远离岸线的监测站位与相邻监测站位原则上水平岸线方向、垂直岸线方向间距均≥7.5 km,即 7.5 km×7.5 km 网格布设;在重要海湾和河口区域加密布设。 5.2.7 沉积物监测站位应与水质站位一致,站位总数量大于等于水质站位的 30 %。 5.3 海洋生物监测站位 5.3.1 监测海域外边界线离岸最大距离不超过 12 海里的,设置监测站位≥1 个;离岸距离超过 12 海 里的,垂直于海岸线设置断面监测站位≥2 个。 5.3.2 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海洋保护地等海域范围内垂直于海岸线设置断面监测站位≥3 个,总数量 不少于 9 个。 5.3.3 滨海城镇、人口密集区、工业园区、沿海电站、船舶修造厂等邻近海域垂直于海岸线设置断面 监测站位≥2 个。 5.3.4 入海河口、入海直排海污染源排放口、陆基水产养殖集中排放口、其他入海排水口、商港、渔 港等邻近海域垂直于海岸线设置断面监测站位≥3 个,并确保 1~2 个监测站位在其影响范围内。 2 DB 37/T 4418—2021 5.3.5 断面跨越航道航运区、海上投饵式养殖区、油气开发区、海上倾废区、重要海湾等海域垂直于 海岸线设置断面监测站位≥3 个,并确保 1~2 个监测站位在其影响范围内。 5.3.6 距离岸线最近的监测站位一般在低潮线(或人工岸线离岸)向海方向实际水深≥1.5 m 的海域布 设。原则上水平岸线方向间距≥4.0 km、垂直岸线间距≥7.5 km,即 4.0 km×7.5 km 网格布设;入海河 口、入海直排海污染源排放口、陆基水产养殖集中排放口、渔港、商港及航道航运区、海上投饵式养殖 区、油气开发区、海上倾废区等结合实际分布情况,在确保监测站位在其影响范围的基础上加密布设。 5.3.7 远离岸线的监测站位与相邻监测站位原则上水平岸线方向、垂直岸线方向间距均≥7.5 km,即 7.5 km×7.5 km 网格布设;在重要海湾和河口区域加密布设。 5.3.8 海洋生物监测站位应与水质站位一致,站位总数量大于等于水质站位的 40 %。 5.3.9 在辖区内自然岸线选择有代表性的潮间带,沿岸线垂线方向设置至少 1 个监测断面。参照当地 的潮汐类型划分潮带,在高潮带布设 2 个点位、中潮带布设 3 个点位、低潮带布设 1~2 个点位。选择 监测的潮间带应避开人类活动影响。 6 站位调整 6.1 站位变更 当存在下列情况时,可变更监测站位: ——沿岸陆域属性发生变化,如由自然岸线变为城市或工业区、监测站位所在位置新增排污口等; ——海域属性发生变化,如监测站位位置新增海上养殖区、海洋工程等; ——监测结果表明现有站位无法满足海域环境质量评价要求; ——污染范围扩大的区域;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变更。 6.2 站位撤销 当存在下列情况时,可撤销监测站位: ——填海造地,造成监测站位处于陆地或不符合站位布设要求; ——入海河流断流或改道、陆域直排海污染源停止排放等。 6.3 监测站位调整技术要求 对于确需调整的,调整应按第5章监测站位布设方法确定,并编制监测站位调整技术报告。 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站位新增和调整背景或原因;原监测站位的基本情况和代表属性变化情况; 新增和调整的依据、新增和调整信息;原监测站位结果与分析;结论与建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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