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150 CCS B 50 22 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3305—2021 细鳞鱼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the release and enhancement of Brachymystax lenok (Pallas) 2021 - 11 - 26 发布 2021 -12 - 15 实施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 布 DB 22/T 3305—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中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吉林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吉林省水产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杜晓燕、刘慧吉、高春山、柳鹏、金香琴、肖志国、陈伟强、范立和。 I DB 22/T 3305—2021 细鳞鱼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细鳞鱼( Brachymystax lenok (Pallas) )增殖放流技术的基本要求、放流资 源保护与监测要求。描述了对应的效果评价和记录与档案等证实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细鳞鱼的增殖放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T 18654.3 养殖鱼类种质检验 第3部分:性状测定 NY 5051 无公害食品 淡水养殖用水水质 NY 5070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SC/T 1133 细鳞鱼 SC/T 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 SC/T 9102.3 渔业生态环境监测规范 第3部分:淡水 SC/T 9401-2010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 DB22/T 1878 细鳞鱼养殖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 4.1 放流水域环境条件 4.1.1 放流水域 细鳞鱼天然种群生殖、索饵、越冬的江河、湖泊、水库等自然水域。 4.1.2 水文环境 水流畅通,砂砾底质,水深不低于 50 cm,水温不高于 20 ℃。 4.1.3 水质 应符合 GB 11607 的规定。 1 DB 22/T 3305—2021 4.2 本底调查 增殖放流前,对拟增殖放流水域进行生物资源与环境因子状况调查。调查按照 SC/T 9102.3 的 规定执行。 4.3 放流苗种质量 4.3.1 亲体来源 4.3.1.1 来源于图们江、鸭绿江、松花江等天然水域或省级以上(含省级)原(良)种场保育的原种 亲鱼。 4.3.1.2 原则上以原种作为亲本,若以子一代作为亲本须通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 论证。 4.3.1.3 质量应符合 SC/T 1133 的规定。 4.3.2 苗种来源 4.3.2.1 来源于图们江、鸭绿江、松花江等天然水域的原种或原种亲本人工繁殖的子一代。 4.3.2.2 供苗单位需持有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水生野生动物驯 养繁殖许可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以及具备农业农村部批准的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 种供应单位资格。 4.3.3 苗种培育 4.3.3.1 应符合 DB22/T 1878 的规定。 4.3.3.2 标志苗种在完成标志后,应在池塘中暂养 7 d 以上,至稳定后再实施放流。 4.3.4 苗种质量 4.3.4.1 规格 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1 放流苗种规格要求 平均体长 规格 cm 小规格 ≥ 5 大规格 ≥ 10 标志放流规格 ≥ 5 4.3.4.2 感官质量 体色正常,体表光滑,活动力强,健康无病,摄食良好。 4.3.4.3 可数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要求。 2 DB 22/T 3305—2021 表2 可数指标要求 指标 项目 (%) 规格合格率 ≥ 90 死亡率 ≤ 3 伤残率 ≤ 3 畸形率 ≤ 1 4.3.4.4 禁携疫病 不得携带 SC/T 9401-2010 中附录 A 规定的疫病病种。 4.3.4.5 药物残留 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代谢物不得检出。其他药物残留符合 NY 5070 的规定。 4.4 检验 4.4.1 规格检验 按相同规格的样品分批次进行。在现场随机抽取 30 尾以上,按 GB/T 18654.3 规定测量个体 体长、体重,计算平均值和规格合格率,填写增殖放流现场记录表(参见附录 A)。 4.4.2 药残检验 4.4.2.1 执行单位 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抽样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4.4.2.2 抽样方法 按照 SC/T 3016 规定执行。 4.5 检疫 应取得水产苗种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4.6 苗种计数 4.6.1 现场规格测量 按 4.4.1 规定的执行。鱼体体长平均值浮动范围应小于 10%。 4.6.2 苗种计数 将出池苗种均匀装袋,每装运一批,随机抽取 3 袋以上逐尾计数,求出平均每袋苗种数量, 根据抽样基数进而求出本装运批次苗种数量,各装运批次苗种数量相加为本次放流苗种数量,计数 操作结束后,填写现场记录表,参见附录 A。 4.7 苗种运输 4.7.1 运输方法 3 DB 22/T 3305—2021 4.7.1.1 4.7.1.2 4.7.1.3 4.7.1.4 运输前苗种应停食 3 d。 根据鱼种大小可用规格为 70 cm×40 cm 的塑料袋充氧运输。 水质应符合 GB 11607 及 NY 5051 的规定。 水温应根据放流水域水温提前进行调节,温差不超过 ±2 ℃。 4.7.2 运输密度 5 cm~10 cm 的苗种根据气温及运输距离每袋装苗数量控制在 150 尾~200 尾。 4.8 苗种投放 4.8.1 时间 每年的 6 月~7 月,或 9 月~10 月。 4.8.2 放流条件 选择水质较好的上风口岸,水深 0.5 m 以上,远离闸口和涵道。天气以晴朗无风为佳。 4.8.3 放流操作 按照 SC/T 9401-2010 中 11.3.1 的规定执行。投放时间控制在 2 h 以内。 5 放流资源保护与监测要求 5.1 标记方法 5.1.1 挂牌标志法 适用于大规格鱼种的放流。标志牌上应标明放流代号、回收单位及电话号码。标志位置位于背 鳍基部后方靠近上体侧边缘处的肌肉处。 5.1.2 荧光标志法 适用于不同规格鱼种放流。可采用与鱼体标记部位颜色对比度较大的可植入荧光胶体注射液。 标志部位宜位于上颌后方或头部表皮下。 5.2 放流资源保护 增殖放流后,应加强管理,定期巡查增殖放流水域,防止非法捕捞放流资源。 6 效果评价 执行 SC/T 9401-2010 中 13 章的规定,对放流后的生态、社会、经济效果进行评价,编写增 殖放流效果评价报告。 7 记录与档案 放流全过程应填写记录并归档保存,记录表参见附录 A。 4 DB 22/T 3305—2021 A A 附 录 A (资料性) 增殖放流现场记录表 放流生物供应单位: 动物检疫合格日期: 药残检验合格日期: 放流日期: 年 月 日 供应地点: 月 日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 月 日 药残检验报告编号: 年 年 规 品 格 及 参 数 测 种 量 记 录 水 温(℃) 随机取样数量(尾) 规格合格数量(尾) 规格合格率(%) 平均规格(mm) 计 装运 数 抽样袋数 抽样苗种数量 平均每袋苗种数量 (袋) (尾) (尾) 抽样时间 抽样基数(袋) 放流数量(尾) 批次 1 2 3 4 本次放流苗种数量合计 运输方式:□塑料袋 □活鱼运输车 放流水域: 运输时间: 时 分至 时 分 投放时间: 时 分至 时 分 放流地点: 放流成活率(%): 运输水温(℃): 放流地水温(℃): 气温(℃): 风向: 风力: 天气: 供应单位:(盖章) 接收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监管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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