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30 CCS B 41 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5404—2021 羊重要传染病防控技术规程 (报批稿) 2021 - 07 - 28 发布 2021 - 08 - 28 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13/T 5404—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由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农业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袁万哲、雷白时、刘泽、刘茂军、赵款、薛拥志、陈福星、刘洁、郝雪飘、 李睿文、王韫、李丽敏、张磊。 I DB 13/T 5404—2021 羊重要传染病防控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规模化羊场重要传染病防控技术的生物安全、防疫管理制度、消毒、免疫接种、 疫病监测、药物防治。 本文件适用于规模化羊场对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羊传染性胸膜肺炎、羊口疮等 重要传染病的综合防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 GB 16567 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GB/T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8646 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 GB/T 18935 口蹄疫诊断技术 GB/T 19526 羊寄生虫病防治技术规范 GB/T 27982 小反刍兽疫诊断技术 GB/T 22915 口蹄疫病毒荧光RT-PCR检测方法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T 576 绵羊痘和山羊痘诊断技术 NY/T 562 动物衣原体病诊断技术 NY/T 682 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 NY/T 1465 牛羊胃肠道线虫检查技术 NY/T 1466 动物棘球蚴病诊断技术 NY/T 1470 羊螨病(痒螨 疥螨)诊断技术 NY/T 2665 标准化养殖场 肉羊 NY/T 5030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T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69号) (2021年修正本)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 《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 《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 《OIE陆生动物诊断试验和疫苗手册》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生物安全 4.1 羊场设计 羊场设计和建造应符合NY/T 682的技术规范和NY/T 2665的规定。 1 DB 13/T 5404—2021 4.2 羊场环境控制 羊场环境控制应符合NY/T 388的规定。 4.3 羊场生物安全管理 4.3.1 羊场大门口、生产区入口设置宽度同大门,长度等于进场最大机动车车轮一周半、深度能保 证消毒液浸没车轮外缘的消毒池,每周更换一次消毒液。 4.3.2 生产区门口设消毒室、外更衣室、淋浴间、内更衣室等。每个羊舍门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盆。 4.3.3 建立兽医室,并按要求配备免疫器械、消毒器械等设备;配备药物、疫苗和消毒剂等防疫用 品;配备专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防疫制度健全,相关档案登记记录完整。 4.4 污染物处理设施 4.4.1 羊场应设置集中存储羊粪、污水的设施和场所。采用建水泥池(渠)等设施,防止渗漏、散 落、溢流、雨水淋湿、恶臭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处理场的建设与布局应符合 NY/T 682 的规定。 4.4.2 羊舍粪便经过人工及时收集后,用专用推车将其经污道转运至堆粪场,按应按照 GB 7959 的 要求,采取高温堆积发酵的方式进行处理。 4.4.3 羊圈污水等由污水管道系统汇集到化粪池或沼气池。经自然生物处理后的上清液和沉淀物应 实现农业综合利用,避免产生二次污染。经处理后排放的污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4.4.4 羊场配备焚烧炉或化尸池等病死羊无害化处理设施。病死羊严禁出售、严禁随意丢弃,必须 及时处理。患传染病死亡的羊,按 GB 16548 与农医发[2017]25 号的规定处理;非传染病死亡的羊, 要进行深埋,坑的深度不应少于 2 m,盖土厚度不应少于 1.5 m,或放进焚烧炉或化尸池进行无害化 处理。 4.4.5 特殊废弃物的处理。羊场的过期或失效疫苗、药品、注射后的疫苗瓶、药瓶、医疗废弃物及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其它废弃物一律不得随意丢弃,应根据各自不同的性质采取煮沸、焚烧、深埋等 无害化处理措施,并按要求填写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记录。 5 防疫管理制度 人员管理制度 5.1.1 全场员工及外来人员入场时,均应通过场区大门消毒室消毒;非生产区工作人员严禁进入生 产区,或经场长/主管兽医批准,经消毒后进入。 5.1.2 在疫病流行期间或受疫病威胁期间,严禁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 5.1.3 随车进入场内的车辆驾驶员不得离开驾驶室与场内人员接触,随车装卸工应同生产区人员一 样进行消毒。 5.1.4 羊场制定员工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所有人员上岗前应进行相应的生物安全知识培训。 5.1.5 羊场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禁止技术人员到场外进行技术指导、诊疗;在场内进 行技术指导或治疗时,应遵循从清洁区至污染区、从健康羊到病羊,从小羊到大羊的原则。 5.1.6 严禁向场内带入可能传染的畜禽产品或物品,场内人员不得随便外出,不得饲养猫、狗、家 禽等其他动物。 车辆管理制度 5.2.1 5.2.2 5.2.3 5.2.4 外来车辆入场前应在场外消毒站全面清洗消毒,禁止进入生产区。 场内的车辆驶出本场再返回时,应彻底清洗和消毒。 生产区内运输工具禁止驶出场外,使用前后应清洗消毒。 转羊车等特殊运输工具分区专用,禁止交叉使用,使用前后应清洗消毒。 羊的管理制度 5.3.1 引种 规模羊养殖场应遵循“自繁自养”的原则。确需引种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进行操作。引种时须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按 2 DB 13/T 5404—2021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遵循就近调运、定点调运的原则,应按照GB 16567的规定,选择非 疫区内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羊场进行引种。 5.3.2 出售 拟出售羊的养殖场(户),提前3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机构(乡镇动物 卫生监督分所)申报产地检疫,检疫员到场、到户实施检疫,对羊群体和个体临床检查健康、国家 强制免疫项目符合规定且动物标识和养殖档案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 证明。羊只出场应在生产区外接运。 5.3.3 调运 对跨区调运的,凭产地检疫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出省境动物检疫证 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经临床健康检查和相关实验室检测合格的,且符合相关引种检疫规范要求 的,在启运前20日进行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化免疫。羊群调入后,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或其派出机构(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申报检疫,查验有关标识、检疫证明,检查羊群健 康状况,对未免疫或免疫状况不详的羊只,应及时免疫有关疫苗,并隔离观察30日以上未出现异常 情况的,方可供混群饲养。 卫生管理制度 5.4.1 5.4.2 5.4.3 5.4.4 求。 每 1~2 周对圈舍内进行 1 次清洁、消毒;每月对场区环境进行 1~2 次清洁、消毒。 落实灭鼠、灭蚊、灭蝇工作。禁止其它家畜、禽、犬、猫等动物进入。 羊场空气环境质量应符合 NY/T 388 的要求,饮水质量应符合 NY/T 5027 的要求。 羊场固体废物(粪便、垫料、废弃饲料等)、污水及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 GB/T 18596 的要 档案管理制度 按《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养殖档案包括人员登记记录、生产记 录、免疫接种记录、疫病监测记录、用药记录、病死羊死因记录、消毒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等,且 保存三年以上。 5.5.1 羊场应建立规范的资料记录,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并保存。 5.5.2 做好羊场消毒记录(包括消毒日期、消毒场所、消毒剂名称、浓度、消毒方法、消毒人员等)。 5.5.3 做好羊场免疫记录(包括使用疫苗种类、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免疫方法、免疫剂量、免 疫接种人员、免疫时间、免疫羊只的日龄和标识号等)。 5.5.4 做好羊场无害化处理记录(包括病死羊的种类、标识号、年龄、数量、死亡原因、无害化处 理方法等)。 5.5.5 具备完整的疾病诊疗与监测记录(包括时间、实施人员、羊品种、标识号、年龄、体重、症 状、诊断与监测结果、用药名称、剂量、方法等)。 5.5.6 做好兽药及饲料采购、保管及使用记录(包括兽药与饲料的名称、生产厂家、批号、使用时 间、剂量等)。 5.5.7 每批出场的羊应具有完整的销售记录,包括销售时间、地点、出场羊号、数量等销售记录。 6 消毒 消毒剂 消毒池中消毒液应耐日晒、不易挥发、杀菌谱广、消毒力强;环境消毒剂应对人和羊安全、无 残留毒性、对设备和建筑无腐蚀、不在羊体内产生有害积累;不同消毒剂禁止混合使用。 消毒措施 6.2.1 环境消毒 场区内及场区周围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转羊通道每次使用前后及时清洗、消毒。 3 DB 13/T 5404—2021 6.2.2 人员消毒 6.2.2.1 进入场区时应按程序消毒。 6.2.2.2 进入生产区应按淋浴更衣消毒程序进行消毒。 6.2.2.3 进出羊舍时进行脚踏和洗手消毒。 6.2.3 羊舍消毒 6.2.3.1 带羊消毒:喷头斜向上 45°,对羊舍全面消毒。 6.2.3.2 空圈消毒:将舍内所有设备、器具先彻底清洗干净,干燥后,采用熏蒸法消毒,封闭熏蒸 至少 24 h。 6.2.4 羊体消毒 6.2.4.1 种公羊在采精前、母羊配种前、母羊转入产房前、临产母羊生产及哺乳前、新生羊剪脐带 等均应消毒。 6.2.4.2 应对临产母羊的乳房、乳头、阴户等部位进行清洗消毒。 6.2.5 设施用具消毒 6.2.5.1 日常用具(兽医用具、助产具、配种用具等)在使用前后应清洗消毒。 6.2.5.2 装羊台、磅秤每次使用前后应及时清洗消毒。 7 免疫接种 免疫接种基本要求 7.1.1 接种前要求 接种前羊只必须临床检测健康,且近期未与患病动物接触。怀孕母羊和羔羊应严格按照疫苗说 明书进行免疫。体质瘦弱的、生病或发热期间的羊应推迟免疫。 7.1.2 疫苗使用前的检查和贮存 疫苗必须来源于具有动物生物制品许可证的生产和经营单位,使用前应仔细检查外包装、标签 是否完整。发现瓶盖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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