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1.120.01 CCS P 16 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T 4395—2021 学生校外活动场所防火安全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s for fire safety in students' off-school activity places 2021 - 10 - 18 发布 2021 - 11 - 18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7/T 4395—2021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规定 ........................................................................... 1 5 安全疏散 ........................................................................... 2 6 建筑消防设施 ....................................................................... 3 7 消防安全管理 ....................................................................... 4 I DB 37/T 4395—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山东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日照市消防救援支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辛本顺、孙国祥、刘正贵、陈洪震、葛颖、安晓东、陈长红、庞建军。 II DB 37/T 4395—2021 学生校外活动场所防火安全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提出了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限定条件,规定了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 防设施,以及消防安全管理等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学生校外活动场所设置要求。面向非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开设的校外培 训机构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GB 50099—2011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JGJ 39—2016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学生校外活动场所 students' off-school activity places 设置在校外的,具有课外辅导、兴趣培训、学生就餐、儿童早教等类似功能的,面向中小学生以及 儿童群体的活动场所。 3.2 儿童活动场所 children activity places 设置在建筑内的,为12周岁及以下儿童开设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 似用途的场所。 4 基本规定 4.1 学生校外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物内: a) 厂房和仓库; b) 甲、乙类火灾危险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c)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d) 住宅建筑。 4.2 附设在其他功能建筑物内的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 h 的防火隔墙和 1.00 h 楼板同其他部位隔开。确需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1 DB 37/T 4395—2021 4.3 属于儿童活动场所的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得设置在地下和半地下。当 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 3 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 2 层。确需设 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b)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4.4 学生校外活动场所严禁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 4.5 学生校外场所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 不同耐火等级学生校外活动场所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名称 耐火等级 高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1 500 一、二级 2 500 三级 1 200 m 2 单、多层民用建筑 注1: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 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注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2 4.6 同一营业时段内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 3.0 m 。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内不应设置学生宿舍,确有需要 时,可设置午休室;当设置午休室时,至少应设置 1 部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生均使用面积不得 2 低于 3.0 m 。 4.7 学生校外活动场所不得设置厨房,提供学生就餐的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必须设置厨房时,厨房应采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 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其中, 厨房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设置。 4.8 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顶棚应当采用 A 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装饰织物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装修材料,固定家具和其他装修装饰材料不应低于 B2 级。场所设置在无窗房间时,应在本条基础上 提高一级。场所同时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除顶棚外,可在本条基础上降低一 级,但不得低于 B2 级。 5 安全疏散 5.1 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 且不应少于 2 个。除属于儿童活动场所的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置 1 个安全 出口或 1 部疏散楼梯: 2 a) 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 m 且人数不超过 50 人的单层或多层公共建筑首层的学生校外活动场所; b) 符合表 2 规定的学生校外活动场所。 2 DB 37/T 4395—2021 表2 可设置 1 部疏散楼梯的多层学生校外活动场所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 耐火等级 最多层数 一、二级 3 层 200 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50 人 三级 3 层 200 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25 人 m 人 2 数 5.2 学生校外活动场所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单、多层建 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3 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少于 2 个,且每间房间疏散门开启后, 2 净宽度不应小于 0.90 m。其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且建筑面积不大于 50 m 的房间, 可设置 1 个疏散门。 5.4 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 3 的规定; 表3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m m 名称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三级 25 20 20 15 单、多层 35 30 22 20 高层 40 — 20 — 属于儿童活动场所的学生校 外活动场所 其他学生校 外活动场所 注1: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 m。 注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按照本表的规定减 少5 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按本表规定减少2 m。 注3: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 b) 房间内任一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 3 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 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5.5 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10 m,且应符合相关规定。 5.6 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安全出口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 建筑消防设施 3 6.1 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筑体积或所在建筑体积大于 5 000 m 时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当建筑面积大于 2 200 m 时,可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2 2 6.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 500 m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 000 m 的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 2 系统。确有困难且场所面积不大于 1 000 m 时,可设置局部应用系统。 2 2 6.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 500 m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 000 m 的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应设置区域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其他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器。 3 DB 37/T 4395—2021 6.4 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内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2 a) 建筑面积大于 100 m 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2 b) 建筑面积大于 300 m 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c) 长度大于 20 m 的疏散走道。 2 2 6.5 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内的地上的无窗房间, 当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 m 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50 m ,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6.6 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房间、疏散走道、楼梯间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上 方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时,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 1.0 m 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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