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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 A 16 浙 DB3304 江 省 嘉 兴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304/T 015—2018 城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规范 2018- 05 - 10 发布 嘉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06 - 10 实施 发 布 DB3304/T 015—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嘉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为:嘉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的起草人为:陈云飞、刘 靖、章明丽、马学文、王显成、项志萍、汪红星、应珊婷。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 DB3304/T 015—2018 城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设施建设、基本服务项目、服务、人员及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及运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048-2007 电影院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建标 108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 DB3304/T 029 文化馆总分馆服务体系管理规范 《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8]74号 《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 建标[2008]128号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 文艺发[2014]33号 3 3.1 设施建设要求 一般要求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按照城乡人口发展和分布,结合考虑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等因素均衡配置,应 规模适当、功能优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与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服务手段相适应。 3.2 图书馆 3.2.1 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多级投入、集中管理,资源共享、服务创新”的原则,构建以市 图书馆为中心馆,以县级图书馆为总馆、以镇(街道)分馆为骨干的城乡一体化图书馆中心馆-总分馆 服务体系。 3.2.2 市级应建有市图书馆,选址应符合建标 108 的要求。建设用地应符合《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 标》的规定,建筑面积不低于 20000 平方米。 3.2.3 县级应建有县级图书馆,选址要求应符合建标 108 的要求。建设用地应符合《公共图书馆建设 用地指标》的规定,建筑面积不低于 10000 平方米。 3.2.4 各镇(街道)应独立或依托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分别设置镇(街道)图书馆。镇(街道)图 书馆建筑面积应不低于 500 平方米,中心镇或面积人口较大的镇、街道宜增加建筑面积。 3.2.5 服务人口 5000 人以上的村(社区),应设置村(社区)图书馆分馆,建筑面积应不低于 100 平 方米;服务人口 5000 人以下的村(社区),设置图书流通站,应与村(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文化 礼堂”、“农家书屋”融合。 3.2.6 宜在城市街区及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商业设施、交通枢纽规划设置 24 小时自助图书馆。 3.2.7 学校、部队、企业等单位可设置图书流通站,建筑面积应不低于 35 平方米。 1 DB3304/T 015—2018 3.2.8 各级图书馆应结合实际,配备服务提供所需要的设施设备。电脑配置应符合文化共享工程和公 共电子阅览室建设标准。县(含)以上公共图书馆应配备针对视障等特殊人群的服务设施。 3.2.9 公共图书馆中心馆-总分馆服务体系人均占有藏书应在 1.5 册以上,人均年增新书不少于 0.1 册;数字资源总量达到 80 TB 以上。中心馆可用数字资源不低于 30 TB,总馆可用数字资源不低于 4 TB。 总馆完整、系统收集与保存地方文献,开发、建设地方文献数据库。镇(街道)分馆报刊数量应不少于 120 种,村(社区)分馆报刊数量不少于 30 种。 3.3 3.3.1 文化馆(站) 总体要求 3.3.1.1 在县域范围内,以县级文化馆为总馆,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为分馆,村(社区)文化活动 中心(文化礼堂)为支馆,构建“设施成网、资源共享、人员互通、服务联动”的城乡一体化文化馆总 分馆服务体系。 3.3.1.2 在全市范围内,以市文化馆为中心馆,构建文化馆“中心馆-总分馆”服务体系。 3.3.1.3 各级文化馆(站)应结合实际配备服务提供所需要的设施设备,建设要求应符合 DB3304/T 029。 3.3.2 市级文化馆 市级应建市文化馆,建设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停车场地面积等控制指标应符 合《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的相关规定,建筑面积应不低于 8000 平方米。 3.3.3 县级文化馆 县级应建县文化馆,其建设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停车场地面积等控制指标应 符合《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的相关规定,建筑面积应不低于 4000 平方米。 3.3.4 镇(街道)综合文化站 镇(街道)应建有具备文化、体育、党教、科普服务功能的综合文化站。服务人口在 5 万人(含) 以上的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建筑面积应不低于 2000 平方米;服务人口 3 万(含)~5 万的,建筑 面积应不低于 1500 平方米;服务人口 3 万人(不含)以下的,建筑面积应不低于 1000 平方米。室外 活动场地应不低于 600 平方米。 3.3.5 村(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文化礼堂) 村(社区)应建有具备文化、体育、党教、科普等服务功能文化活动中心(文化礼堂)。省级中心 村、人口 1000 人以上的行政村应建有建筑面积不低于 200 平方米的农村文化礼堂,其中讲堂不低于 50 平方米,具备演出、展览、科普、普法、广播、阅读、影视、信息共享、体育健身等功能。其他行 政村应建有建筑面积不低于 200 平方米的文化活动中心(室)。室外活动场地应不低于 300 平方米。 3.3.6 城市社区文化活动室 城市社区建立建筑面积不低于 100 平方米的文化活动室,至少具备图书阅览、电教学习、体育健 身等 3 项服务功能。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宜建设文化家园。 3.4 3.4.1 3.4.2 2 博物馆、非遗馆 在市政府所在地应建有一座部颁二级以上的综合类博物馆,并建有非遗展示馆。 县级应建有一座部颁三级以上的综合类博物馆,并建有非遗馆或展示中心。 DB3304/T 015—2018 3.5 美术馆 市级应建有一座公共美术馆,其建设要求应符合《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文艺发〔2014〕33 号)。 3.6 广电设施 3.6.1 县级以上应设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发射(监测)台,镇(街道)设立广电站(含有 线电视机房和广播站),行政村(中心村)应建有广播室。 3.6.2 县级城区建有一座(含)以上多厅数字影院,一般不少于 3 厅,影院硬件设施应达到 GB/T 21048-2007 三星级以上标准;省级小城市试点镇、省级中心镇视市场需求建有一座数字影院,影院硬 件设施应达到 GB/T 21048-2007 三星级标准。 3.7 体育设施 3.7.1 完善市、县、镇(街道)、村(社区)公共体育场地及设施建设,全市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应达 到 2.1 平方米以上,实现“15 分钟健身圈”便民体育设施全覆盖。利用城市主体功能区、旅游休闲区、 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绿道)及城市空置场所等,合理配建健身步道、轮滑道、自行车道、球类场地 等体育健身设施。公共体育设施应进行必要的无障碍改造。 3.7.2 市本级建有体育中心(含 2 万人座位以上的 400 米塑胶跑道田径场、3000 座以上的体育馆)一 个(学校除外);健身中心(2500 平方米以上,有 5 个以上的活动项目)或 10000 平方米以上的体育 公园一个;标准游泳池和游泳馆各一个。有举办国际、国内体育特色项目重大活动和展示的场地设施。 3.7.3 县级建有 2500 座位的体育馆一个;健身中心 (1 千平方米以上,有 5 个活动项目的场地和设施) 或 1 万平方米以上体育公园一个; 建有 400 米塑胶跑道标准田径场一个; 建有 7000 座以上固定看台 (根 据各地实际情况综合评定)的体育场一个; 建有国家标准游泳馆一个或标准游泳池一个。 3.7.4 镇级宜建体育健身工程、中小型全民健身中心及游泳池等公共体育设施,可与文化活动中心共 建共享。 3.7.5 新建居住区和社区应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 0.1 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 0.3 平方 米的要求配建全民健身设施。 3.7.6 社区应建有达标的室内体育活动室和室外健身点。宜利用社区公园绿地、闲置用地、闲置厂房、 仓储用地等建设社区公共体育设施,逐步达到规划建设标准。有条件的社区应建设社区多功能运动场等 全民健身专项活动场所。 3.7.7 行政村应达到浙江省小康体育村工程有关体育设施建设标准要求,健身苑(点)覆盖率应达到 100%。60%以上的行政村实施浙江省小康体育村升级工程,结合实际,增建室内健身场地和室外健身场 所(如足球场、灯光篮球场、门球场、地掷球场、健身步道等)。有条件的中心村应建有省、市级全民 健身广场或体育休闲公园。 3.8 其他 3.8.1 市、县两级图书馆、文化馆应分别配备 1 台以上流动服务车。博物馆、美术馆应配备便于开展 流动服务的设备设施。 3.8.2 各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配备消防技防安全设施。重要的市、县级博物馆要设立智能安检系统; 其它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宜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 3.8.3 县(含)以上公共文化设施内应设有无线网络,免费提供上网服务。 4 基本服务项目 3 DB3304/T 015—2018 4.1 设施开放 4.1.1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公共体育场 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公益性文化场馆每年向社会推出培训、展览、演出等 公益性文化活动项目不少于 500 个。 4.1.2 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实施门票减 免,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免费参观。 4.1.3 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可免费使用。实施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 老年人、残疾人和中、小学生实行优惠开放。 4.1.4 学校、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等文体设施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 和免费项目应由各地确定并公布。 4.1.5 公共体育设施除重大赛事、维修保养以外,应当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活动,每天开放时 间不少于 8 小时,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应适当延长开放时间,保证晨、晚锻炼时 间的开放。公共体育设施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应全年免费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 12 小时。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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