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020 Z 61 河 DB41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1/1952—2020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0-05-13 发布 河 南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6-01 实施 发 布 DB41/1952—2020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3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 6 6 实施与监督 ......................................................................... 8 I DB41/1952—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洁、马勇光、苏维、苏嫚丽、冯锋、马南、李素玉、谭光杰、杜学文、王梦 园、王鹏、关民普、邹江、乔勇、刘驰、化勇鹏、刘畅、门雪燕、程旭、王婧、李哲、刘盛世、方冀。 本标准由河南省人民政府2020年5月1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II DB41/1952—2020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铝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铝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铝工业建设项目 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和 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再生铝和铝材压延加工企业或生产系统,也不适用于附属于铝工业企业的非特征生 产工艺和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9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 37186 气体分析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差分吸收光谱分析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 重量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322HJ 84 水质 无机阴离子(F 、Cl 、NO2 、Br 、NO3 、PO4 、SO3 、SO4 )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2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79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8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1 DB41/1952—2020 HJ 484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02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 HJ 503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46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7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00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76 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3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流动注射-分光光度法 HJ 824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 825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流动注射-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63.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 HJ 955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956 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98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 HJ 11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DB41/ 1066 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2 DB41/1952—2020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铝工业企业 铝土矿山、氧化铝厂、电解铝厂和铝用炭素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2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铝工业建设项目。 3.3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铝工业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4 标准状态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 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5 企业边界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3.6 排气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7 封闭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设置的门窗、盖板、 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3.8 密闭 物料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3.9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铝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10 直接排放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1 间接排放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2 排水量 企业或生产设施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 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13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污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 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 产业集聚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等,其污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 DB41/1952—2020 4.1 实施时间 新建企业自2020年6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本标准规定执行。 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按表 1 规定执行。 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排放限值 生产系统及设备 矿 山 氧 化 铝 企 业 电 解 铝 企 业 铝 用 炭 素 企 业 a b 氮氧化物 氟化物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沥青烟 (以 NO2 计) (以 F 计) 破碎、筛分、转运 10 — — — — — 熟料烧成窑 10 100 100 — — 8 氢氧化铝焙烧炉 10 100 100 — — 8 原料加工、运输 10 — — — — — 氧化铝贮运 10 — — — — — 其他 10 100 100 —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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