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99 A 16 DB64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 64/T 1667—2019 信访复查复核工作规范 2019 - 12 - 05 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0 - 02 - 05 实施 发 布 DB64/T 1667—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起草。 本标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中、李建成、李永禄、马振林、邵宁、单永兰、禹洪亮、韩伟乐、乔宝林。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 DB64/T 1667—2019 信访复查复核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和程序、档案 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信访工作机构。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复查 信访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初信初访处理意见而提出请求,依法由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行 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行为。 2.2 复查意见 复查机关对受理的复查请求做出的书面答复意见。 2.3 复核 信访人不服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而提出请求,依法由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 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行为。 2.4 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对受理的复核请求做出的书面答复意见。 2.5 受理 信访工作机构及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进行 处理的行为。 2.6 信访听证 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信访事项主要相关方陈述,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 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理信访事项的过程。 3 工作职责 3.1 依法受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请求并做好接待、咨询、核查等工作。 3.2 制定、执行复查复核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3.3 按照“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向相关责任单位转(交)办复查复核信访事项。 或按规定委托主管机关进行调查处理,提出实体处理意见。 3.4 审查、报备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 3.5 向信访人和相关责任单位送达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复核意见书。 3.6 监督相关责任单位依法履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 3.7 指导、督办、协调各地各部门复查、复核及终结认定工作。 3.8 承办复查复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1 DB64/T 1667—2019 4 工作流程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流程见附录 A。 5 工作要求和程序 5.1 登记 5.1.1 接收 5.1.1.1 复查(复核)机关通过信函、走访两种形式接收信访复查(复核)申请。 5.1.1.2 时限核对。复查(复核)机关应核对信访人是否自收到初信初访处理意见书或复查意见书之 日起 30 日内提出复查或复核申请。信访人实际申请时间,写信申请以寄出地邮戳日期为准、走访(口 头)申请以来访登记日期为准。 5.1.2 材料审查 5.1.2.1 复查机关应对以下复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a) 复查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b) 复查申请书,提出明确的复查请求,陈述事实和理由。申请书应有复查申请人本人签名或盖章, 并写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和申请日期。代为申请的,受托人应有申请人委托书; c) 信访事项处理机关出具的处理意见书原件或复印件、信访诉求材料; d) 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多人申请复查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 5 人,应有其他申请人出具 的书面委托书并签名。 5.1.2.2 复核机关应对以下复核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a) 复核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b) 复核申请书,提出明确的复核请求,陈述事实和理由。申请书应有复核申请人本人签名或盖章, 并写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和申请日期。代为申请的,受托人应有申请人委托书; c) 初信初访处理意见书和复查意见书原件或复印件,信访人写给初信初访处理机关的诉求材料、 复查申请书原件或复印件; d) 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多人申请复核的须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 5 人,应有其他申请人出具 的书面委托书并签名。 5.1.3 材料补充 对首次提交申请时要件材料不齐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 齐补正材料,并要求申请人自告知之日起15日内补齐补正材料。复查(复核)机关收齐全部材料当日即 为申请生效之日。申请人逾期未补齐补正材料且未提出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申请。 5.2 甄别 5.2.1 受理事项 5.2.1.1 通过信访渠道解决且不属于举报、建议、咨询、技术鉴定性质的信访事项,可进入复查(复 核)程序。涉及群体性事项,处理机关受理前应与上一级机关沟通会商、评估稳定风险。 5.2.1.2 对符合申请条件并决定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告知书。 5.2.1.3 办理情况及相关文书应及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5.2.2 退回重办事项 复查(复核)机关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中事实不清楚、依据不充分、结论不准确的,可退 回原办理机关重新办理。 5.2.3 不予受理事项 5.2.3.1 复查(复核)机关对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2 DB64/T 1667—2019 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渠道解决的投诉请求,包括已经或者应当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的; b)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c) 越级申请或超越处理机关法定职责权限的; d) 反映诉求明显歪曲事实、主要材料明显失实或事实不清的; e) 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 5.2.3.2 复查(复核)机关对不予受理的事项应进行告知: a) 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复查(复核)机关提出; b)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受理范围而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5.2.3.3 办理情况及相关文书应及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a) 5.2.4 不再受理事项 5.2.4.1 复查(复核)机关对以下事项不再受理: a)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b) 2005 年 5 月 1 日国务院《信访条例》颁布实施前,已经办结的信访事项且申请人不能提出新 的事实或理由的; c) 收到初信初访处理意见书(复查意见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 d) 正在办理过程中或在办理期限内的同一信访事项。 5.2.4.2 复查(复核)机关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受理范围而决定不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再受 理告知书。 5.2.4.3 办理情况及相关文书应及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5.3 办理 5.3.1 程序办理 5.3.1.1 程序审查主体包括:自治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设区的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级政府及其 工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5.3.1.2 程序办理由各级政府所属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或工作部门负责,出具受理告知书。 5.3.1.3 办理情况及相关文书应及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5.3.2 实体办理 5.3.2.1 各级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其法定职权,对初信初访事 项处理后申请复查事项、复查后申请复核事项,在事实、依据、结论方面进行审查认定,做出实体性的 复查或复核结论,由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的,受理后,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会商处理,并依据处 理结果,由复查复核委员会向申请人出具复查(复核)意见书。由工作部门负责的,由其向申请人出具 复查(复核)意见书。信访工作机构不得做出实体性处理结论。 5.3.2.2 复查意见书文书模版和复核意见书文书模版见附录 B。 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确定。 5.3.2.3 办理情况及相关文书应及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5.4 听证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 时间不计算在复核办理时限内。 5.5 办结 复查(复核)意见书可当面送达,也可寄件送达: a) 当面送达,应要求送达单位填写《意见书送达回执》,如遇拒收可由送达人员和第三方人员共 同签字证明并存入案件卷宗; b) 邮寄送达的,寄件凭证应存入档案卷宗。 3 DB64/T 1667—2019 6 档案管理 6.1 一案一卷,材料齐全,归档保存。 6.2 卷内应有目录、信访人身份证明、申请书、处理意见书、受理审核材料、复查(复核)办理委托 书复印件、受委托单位复查(复核)意见、复查(复核)意见书、送达回证、听证结论及听证相关材料, 其它需要保存的证据证明材料。 6.3 卷宗保存期限为 30 年或永久。 4 DB64/T 1667—2019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流程 A.1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流程 见图A.1。 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并提供要件材料 有权复查(复核)办理机关登记并审查 予以受理,办理 情况录入系统 退回重办、办理情 况录入系统 不予(不再)受理,办理 情况录入系统 书面通知并送达信访人 向原办理机关及信访人出具 新办理告知书及交办函 属于本工作规范规定情形之 一的,不予(不再)受理 主管机关对实体进行复 查(复核) 原办理机关重新办理 办理机关向信访人出具不予 (不再)受理告知书 办理机关向信访人出具信访 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 送(寄)达意见书 回复信访人 办理结果上报退回机关 送(寄)达告知书 办理情况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 整理材料 立卷归档 图 A.1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流程图 5 DB64/T 1667—2019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复查意见书文书模版 B.1 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文书模板 见图B.1。 ××××××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xx 信复查字〔xxxx〕xx 号 关于 x x x(申请人)反映 x x(事由) 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 ×××(申请人)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住址(户籍和住址不一致的做说明) 、出生年月等。 二、申请复查诉求 分类概括,逐条表述(复查申请书中罗列主要诉求) 。 三、复查情况 关于你就 xxxx 信访问题办理情况(引用原办理文号)提出的复查申请,或 xxxx 机关转交 的关于对你反映的 xxxx 信访问题进行复查的函件要求(引用交办函号),我单位于 x 年 x 月 x 日 正式立案复查,已在规定期限内复查完毕(如延期的做说明,防止超期),现就复查情况答复如下: 经复查:简述复查认定的信访问题发生过程。有针对性的就每个诉求详述复查核实情况,有 相关政策文件依据的请引用具体文件名称。 经研究

pdf文档 DB64-T 1667-2019 信访复查复核工作规范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DB64-T 1667-2019 信访复查复核工作规范 宁夏回族自治区 第 1 页 DB64-T 1667-2019 信访复查复核工作规范 宁夏回族自治区 第 2 页 DB64-T 1667-2019 信访复查复核工作规范 宁夏回族自治区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SC 于 2022-10-17 03:52:13上传分享
加微信群 有优惠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