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15 ICS 03.080 B 02 四 川 省 ( 宜 宾 市 ) 地 方 标 准 DB5115/T 11—2019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规范 再流转 (发布稿) 2019 - 07 - 22 发布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08 - 01 实施 发 布 DB5115/T 11—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宜宾市叙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宜宾市叙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宜宾市叙州区林业局、宜宾市叙州区农业农村 局、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万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蕨溪镇人民政府、李场镇人民政 府。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龙兵、戴政明、冯明俊、陶平、王祥、龚云川、周丽、赖茂银、程鹏至、朱 正国、江万强。 I DB5115/T 11—2019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规范 再流转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产权再流转交易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基本要求、服务流程、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宜宾市叙州区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再流转交易工作。宜宾市其他行政区域可参照执 行。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再流转 已通过流转方式取得合法有效权属证明的农业经营主体将其全部或部分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再 通过出租、入股、转包等方式流转给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 体的行为。 3 基本原则 3.1 应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3.2 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 基本要求 4.1 再流转交易品种 农村产权再流转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 ——农村土地经营权; ——林权; ——“四荒”使用权;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 ——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农业类知识产权。 4.2 再流转条件 农村产权再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权属清晰无争议; 1 DB5115/T 11—2019 ——再流转交易双方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有再流转交易的真 实意愿; ——再流转交易应取得原承包方的书面同意,并报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再流转交易应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 划等政策规定。 4.3 再流转流出方 4.3.1 再流转流出方应是拥有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等的权利人,或受权利人委托的单位、 组织或个人。 4.3.2 再流转流出方可为享有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等抵押贷款抵押物处置权的金融机构。 4.4 再流转流入方 4.4.1 再流转流入方可为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 业企业等。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享有再流转受让优先权。 4.4.2 再流转流入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 ——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农业生产技能及经验。 4.4.3 再流转流入方不应有: ——擅自取土、挖砂等破坏土地耕种、经营的行为; ——在土地上非法建房、烧窑、开矿等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 4.5 再流转方式 可采取出租、入股、转包等方式再流转。原流转合同对再流转方式已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 4.6 再流转期限 再流转期限应根据原流转合同、再流转土地的使用情况由再流转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应超过原 土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 4.7 再流转价格 4.7.1 再流转价格可根据土地质量、产出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由再流转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4.7.2 再流转交易双方对再流转价格认定不一致的,可开展价值评估工作。 5 服务流程 5.1 提出申请 5.1.1 再流转流出方 5.1.1.1 再流转流出方可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委托申请并填写再流转流出委托申请书,内容包括: 再流转产权基本情况(如再流转地块名称、地块面积、地块类型、原承包方信息等)、再流转价格、再 流转期限、再流转方式、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5.1.1.2 再流转流出方应提交包括以下内容的申请材料: ——身份证明等主体资格证明; 2 DB5115/T 11—2019 ——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等有效权属证明; ——产权情况介绍书; ——原承包方书面同意再流转的证明文件; ——委托再流转的,提供书面委托书; ——其他。 5.1.2 再流转流入方 5.1.2.1 再流转流入方可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委托申请并填写再流转流入委托申请书,内容包括: 姓名、单位、需求面积、地类要求、意向流转期限、拟从事经营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5.1.2.2 再流转流入方应提交包括以下内容的申请材料: ——身份证明等主体资格证明; ——流入申请(如流入土地的用途、面积、期限等内容); ——流入土地面积30亩及以上的,提供相关部门(机构)准予流转交易的证明; ——其他。 5.2 审查审核 5.2.1 相关部门(机构)应按权限范围对再流转流出方农村产权情况、再流转流入方的经营能力和经 营项目进行审查审核。具体要求如下: ——流入土地面积30亩及以上~100亩以下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查审核; ——流入土地面积100亩及以上~500亩以下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核; ——流入土地面积500亩及以上的,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审核。 5.2.2 审核不通过的,应一次性告知理由。 5.3 交易服务 审核通过后,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按图1规定的交易服务流程进行: 发布再流转公告 接受意向登记 组织交易 发布成交公告 出具交易鉴证 提供其他服务 图1 交易服务流程 5.4 签订合同 确定再流转流入方后,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组织再流转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 产权再流转交易合同。 5.5 备案登记 再流转交易双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村产权再流转登记备案。 6 监督管理 6.1 县级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做好再流转交易工作的监督、指导。 6.2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按权限范围对辖区内再流转交易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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