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200 C 50 重 DB50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50/T 977—2020 医疗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 2020 - 03 - 04 发布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03 - 05 实施 发 布 DB50/T 977—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庆市质量和标 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啸、曾豪、陈晓荣、罗雪娟、黄东、季恒青、赵寒、廖春艳、陈震宇、王婷、 张志远、张艳、罗建军、张渝琳、杨品章。 I DB50/T 977—2020 医疗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术语和定义、医疗机构入口管理、门诊预检分诊管理、 发热门诊管理、普通门诊管理、隔离病区(房)管理、普通病区(房)管理、病例转运管理、医疗废物 管理、消毒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193-2015 疫源地消毒总则 WS/T 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WS/T 368 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8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修订)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医疗机构 medical institution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总称,包括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 护理院及其他诊疗康复机构等。 3.2 医务人员 medical personnel 医疗机构内从事诊断、治疗、护理及相关医学服务的人员,包括医疗、防疫、药剂、护理和其他技 术人员(检验、理疗、病理、口腔、同位素、放射、营养等技术人员)。 3.3 1 DB50/T 977—2020 消毒 disinfection 杀灭或消除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3.4 随时消毒 concurrent disinfection 疫源地内有传染源存在时进行的消毒。 3.5 终末消毒 terminal disinfection 传染源离开有关场所后进行的彻底消毒处理。 4 医疗机构入口管理 4.1 防护要求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重点是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各定点医院,应按照新冠肺炎防控工作要求, 做好来院病人和其他人员的管控和分流工作,减少非必要的人群聚集,将院内交叉感染风险控制在最低 范围。 4.2 防护要点 4.2.1 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医院入口,在各入口应设立醒目引导牌,告知就诊流程。 4.2.2 来院的各类人员应主动佩戴口罩。 4.2.3 对来院人员应进行体温检测,建立身份登记。 4.2.4 合理控制探视等非患病人员进入医疗机构院区。对住院患者,应控制陪护人员,减少不必要的 探视。 4.2.5 通过门诊预约、“互联网+”、非急性手术择期等有效方式,合理调整诊疗的时间和空间布局, 减少非必要的人群聚集。 5 门诊预检分诊管理 5.1 防护要求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重点是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各定点医院,应按照新冠肺炎防控工作要求, 在门诊规范设置预检分诊场所,实行预检分诊制度,完善预检分检流程,做好发热病人的院内转移和医 院间转诊工作。 5.2 防护要点 5.2.1 预检分诊场所一般应设立在门诊醒目位置,标识清楚,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 消毒隔离条件,不应用导医台(处)代替预检分诊场所。 5.2.2 预检分诊场所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晚间预检分诊可设在急诊,但应设有醒目标识)。 5.2.3 配备有发热病人用的口罩、体温表、流水洗手设施或手消毒剂、预检分诊病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等物品。 2 DB50/T 977—2020 5.2.4 应指派有专业能力和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或相关专业的医师,充实预检分诊力量,提高预检分 诊能力。 5.2.5 所有进入医院的患者均应经过预检分诊方可就诊,推荐采用表单式预检分诊,提高预检分诊的 准确性和工作效率。 5.2.6 对可能罹患新冠肺炎的,立即转移到发热门诊就诊。对虽无发热症状,但呼吸道等症状明显、 罹患新冠肺炎可能性大的,也要进一步详细追问流行病学史,并转移到发热门诊就诊。 5.2.7 预检分诊筛查出的需转移到发热门诊进一步诊疗的患者,应由专人陪同,并按照指定路线前往 发热门诊。指定路线的划定,应符合室外距离最短、接触人员最少的原则。 5.2.8 应做好转移到发热门诊患者的就诊登记和核对工作,防止出现发热患者未就诊而自行离院的情 况。 5.2.9 基层医疗机构发现不明原因发热、咳嗽的患者,应询问发病前 14 天内的旅行史或可疑的暴露 史,按疾病登记规范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并立即就近转诊至设有发热门诊的医院或区县级定点医院。信 息登记完成后应按时上报。 5.2.10 基层医疗机构发现高度可疑患者,应用专用车辆送区县定点医院隔离观察治疗。医疗机构间转 诊应提前沟通病情及流行病学史等,不应无序转诊。 6 发热门诊管理 6.1 防护要求 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应加强发热门诊的管理,提高疑似病例识别能力,防范院内感染。 6.2 防护要点 6.2.1 发热门诊应远离其他门诊、急诊,独立设区,出入口与普通门急诊分开。不具备设立室内发热 门诊条件时,可安排到其他开放性场地。 6.2.2 设立独立的医护人员工作区域,医护人员和患者设双通道,设置隔离留观病区(房)。 6.2.3 标识设立应醒目,应保持良好通风,有备用诊室,设隔离卫生间,挂号、就诊、检验、检查、 取药等能全部在该区域完成。 6.2.4 配备符合要求、数量充足的医疗设备和防护用品。 6.2.5 医务人员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 6.2.6 结合疫情防控和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将发热门诊划分为特殊诊区(室)和普通诊区(室)。特 殊诊区(室)宜选择相对独立的区域,专门用于接诊患新冠肺炎可能性较大的患者。其他区域作为普通 诊区(室),用于接诊病因明确的发热患者或患新冠肺炎可能性较小的患者。 6.2.7 发热门诊隔离留观病区(房),应满足有效防止疾病传播隔离要求,并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发 热门诊诊疗量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其数量。 6.2.8 成立由院领导牵头,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的专家团队,提高对可疑发热病人的识别能力。宜采用 表单式问诊检查和模块式辅助检查开展相关医学诊查。 6.2.9 对腹泻患者,尤其是腹泻伴发热、腹泻伴感冒样症状患者,宜注意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流行病学 史询问。对有新型冠状病毒流行病学史的腹泻病人,应进行隔离观察并及时采样进行核酸检测。 6.2.10 对首诊新冠肺炎疑似病例,应安排至隔离留观病区(房)治疗,并按照要求进一步诊断。如隔 离留观病区(房)不足,可引导轻症患者转移至地方政府指定的首诊隔离点治疗。对于确诊新冠肺炎的 疑似病例,应按照要求转诊至定点医院救治。 6.2.11 患者转出后按 WS/T 367 规定进行终末消毒。 3 DB50/T 977—2020 7 普通门诊管理 7.1 防护要求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加强普通门诊管理,保证医疗救治工作有序安全开展,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日常诊疗需求。 7.2 防护要点 7.2.1 增加预约门诊号源比例(发热患者不能预约普通门诊号),合理控制诊间加号,优先接诊急危 重症患者,引导患者错峰就诊。 7.2.2 加强门诊候诊区域管控,严格执行“一人一诊一室”,避免患者二次聚集。 7.2.3 如门诊出现排队拥挤、人员聚集情况,应及时疏导人员至通风处等候。 7.2.4 发挥“互联网+医疗”的咨询服务作用,为群众提供统一的线上诊疗咨询入口和咨询专区开展服 务。 7.2.5 对于符合条件的慢性病、老年病患者,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减少患者来院就诊次数。 7.2.6 发现发热病例应及时转诊到发热门诊。没有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应按转运要求将病人转诊 至设置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 8 隔离病区(房)管理 8.1 防护要求 各集中救治医院、各区县定点医院,应加强和规范隔离病区(房)管理,有序管理患者,高效开展 医疗救治工作,防范院内感染,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安全。 8.2 防护要点 8.2.1 对疑似或确诊患者应及时采取隔离措施,疑似患者和确诊患者应分开安置;疑似患者进行单间 隔离,经病原学确诊的患者可同室安置。 8.2.2 隔离病区(房)应通风良好,与其他病区相隔离,有明显标识。 8.2.3 布局合理,分清洁区、潜在污染区、污染区,三区无交叉。在清洁区和潜在污染区、潜在污染 区和污染区之间应分别设立缓冲带或者缓冲间,并有实际的隔离屏障。三区之间使用颜色区分,清洁区 划蓝色线,潜在污染区划黄色线,污染区划红色线。 8.2.4 个人防护用品应置于不同区域,医务人员在不同区域穿戴和脱摘相应的防护用品。 8.2.5 应分别设立医务人员和患者专用通道。医务人员办公室与隔离病房有一定距离,无交叉。设置 电话或其他通讯设施,尽量减少进入隔离病房的医务人员数量。 8.2.6 隔离病房应设有专用的卫生间、洗手池。房内放置免触式医疗废物容器及利器盒。医疗设备、 器械(如听诊器、温度计、血压计等)实行专人专用,用于其他患者前应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 8.2.7 疑似或确诊患者在院诊疗期间原则上不设陪护。若患者病情危重等特殊情况必须探视的,探视 者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个人防护。 8.2.8 重症患者应收治在重症监护病房或者具备监护和抢救条件的病室,收治重症患者的监护病房或 者具备监护和抢救条件的病室不应收治其他患者。负压病区(房)按相关要求实施规范管理。 8.2.9 按照 WS/T 368 进行空气净化。 9 普通病区(房)管理 4 DB50/T 977—2020 9.1 防护要求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做好普通病区(房)住院病人治疗工作的同时,一旦发现疑似或确诊患者,立 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按规范要求实施及时有效隔离、救治和转诊。 9.2 防护要点 9.2.1 普通病区(房)应至少设置 1 间应急隔离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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