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60 CCS A 00 江 4407 门 市 地 方 标 准 DB 4407/T 85—2021 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社会管理工作 抽查检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Publicity and application of spot check results for “Two random selections and one informational publicity” for market management in government agencies 2021 - 09 - 27 发布 2021 - 09 - 27 实施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4407/T 85—2021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1 5 抽查检查结果资料整理 .................................................................1 6 抽查检查结果公示 .....................................................................1 7 抽查检查结果运用 .....................................................................4 8 抽查检查结果与风险防控、信用监管的衔接 .............................................. 4 参考文献 ................................................................................ 6 I DB 4407/T 85—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东省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曾捷、李丽珊、侯玙莹、梁淑玲、文灼光、范志平、龚伟恒、许宇旌、黄智锋、 黄型纳。 II DB 4407/T 85—2021 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社会管理工作 抽查检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抽查检查结果公示和运用的总则、抽查检查结 果整理、抽查检查结果公示、抽查检查结果运用、抽查检查结果与风险防控、信用监管衔接等。 本文件适用于负有市场监管领域相关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对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和运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4407/T 76-2021 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社会管理工作 术语 DB4407/T 79-2021 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社会管理工作 行政检查文书范本 3 术语和定义 DB4407/T 76-202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总则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 的原则,各部门对抽查检查结果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检查对象的抽查检查结果,应及时归集至相关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检查部门应向其他部门推 送行政处罚、严重失信名单等相关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检查对象守法的自觉性。 对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按照“谁管辖、谁负责” 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发现 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5 抽查检查结果资料整理 通过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检查等方式,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账册、合同和资料,向当事人、知 情人调查了解情况;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依法采用相关机 构作出的鉴定结论等形成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记录、联合随机抽查检查结果记录,应在录入 市场监管平台前逐项清点材料,认真核对所有资料。资料整理包括(但不限于)DB4407/T 79-2021规定 的相关内容。 6 抽查检查结果公示 1 DB 4407/T 85—2021 公示要求 6.1.1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形成的检查结果进行审核,并对其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6.1.2 各部门应在检查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经部门领导审核签名确认后,将检查结果等相关材 料录入或扫描成电子版至江门市市场智慧监管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平台)并归集至检查对 象名下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1.3 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小组成员单位在检查结果作出后 20 个工作日内,牵头部门应联合响应部门 选派的全体执法检查人员汇总检查情况,如实填报联合检查登记总表并签名确认,由牵头部门领导审核 签名并盖牵头部门公章予以确认,电子版扫描上传至市场监管平台,书面版报专责小组备案。各响应部 门的检查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相关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等,由各部门各自归档并扫描成电子版录入 市场监管平台,并及时归集检查对象名下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1.4 审核不同意的,退回检查小组重新核实情况并作出检查结论,再次上报审核。未完成审核的, 视为未完成任务。检查结果一经公开不得擅自更改。 6.1.5 被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检查结果公示之日起 60 日内,向检查部门提交书面申 请和相关证明材料,检查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应 按规定予以及时更正,无错误的予以维持;复查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反馈。 6.1.6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并经相应程序批准后不予公开的以外,检查结果应向 社会公开。 6.1.7 已实施完检査但抽查检查结果未进行公开的,视为未完成检查。 6.1.8 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 信名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理后另行依法向社会公示。 公示渠道 6.2.1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市场监管平台审核通过后,由平台自动推送至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信用江门”网等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同时各部门在部门门户网站公 示。 6.2.2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信用广东网的对接整合,实现数据同步,抽查检查 结果也报送到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实现综合监管。 检查结果公示表述 6.3.1 按照检查对象的检查结果,公示结果分别采用以下规范化表述: a) 未发现问题; b) 未按规定公示信息; c)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d) 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e) 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f) 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g) 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査涉及的经营活动; h) 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i) 其他情形(可依据相关法条内容具体描述,须转入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程序后续处理的,由 各部门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各自执行)。 6.3.2 其他不宜公开的检查结果,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 检查结果公示表述认定规则 2 DB 4407/T 85—2021 6.4.1 未发现问题 通过抽查所匹配的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6.4.2 未按规定公示信息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 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可认定为“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6.4.3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检查中发现下列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可认定为“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a) 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b) 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c) 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d)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 纳税总额信息; e) 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信息; f)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等即时公示信息。 6.4.4 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a) 通过实地核查,确认实际不存在该被检对象,并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 公司、相关部门等予以证明的; b) 通过实地核查、第三方证明或邮寄等方式,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 c) 经向被检对象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 d) 法院无法送达情况的。 6.4.5 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要求被检对象当场改 正,且已当场改正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6.4.6 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a) 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b) 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c) 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6.4.7 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査涉及的经营活动 未发现被检对象从事本次抽查匹配的检查事项,并经被检对象书面承诺的,可认定为“未发现开展 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6.4.8 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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