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30 B43 怒 江 州 地 方 标 准 DB5333/T 2.4—2018 贡山县独龙牛综合标准 第 4 部分:疫病预防 2018 – 06 – 20 发布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9 – 20 实施 发 布 DB5333/T 2.4—2018 前  言 为指导贡山县独龙牛疫病防治工作,保证贡山县独龙牛保种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健康运行,特制定本 部分。 本部分是《贡山县独龙牛养殖综合标准》的第4部分,与《贡山县独龙牛养殖综合标准》其它部分 是相互协调统一的。 本部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按照GB/T 1.1-2010的要求编写。 本部分由贡山县牛养殖标准化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提出。 本部分由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贡山县畜牧兽医局、贡山县扶贫办、贡山县农业局、贡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贡山县荣华农资土产有限公司、贡山县科学技术局、贡山县林业局、贡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和又真、李玉兰、王剑、郑自春、和志军、张家龙、苏八七。 I DB5333/T 2.4—2018 贡山县独龙牛综合标准 1 第 4 部分:疫病预防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独龙牛养殖疫病防治的基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独龙牛养殖疫病防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 3.1 疫病防治 卫生与保健 3.1.1 加强对牛场的环境设计与设施卫生工作。 3.1.2 工作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实行持证上岗,患有妨碍食品卫生或人畜共患传染病者不得从事 相关工作。 3.1.3 场区内应减少或不得饲养其它家畜禽,以防止或减少疫病传播。 3.1.4 场区入口处设消毒池和消毒房,并保证消毒药液有效。 3.2 防疫与疾病治疗 3.2.1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的疫病发生、流行等实际 情况,有选择、有计划地开展疫病的预防工作。 3.2.2 牛群每年进行定期预防免疫和体质健康检查, 定期进行常规环境消毒,减少环境中的病原微生 物。 3.2.3 调入本场的牛必须有合法的检疫证明,运载工具严格消毒,禁止带有疫病牛进入保种场,严格 执行隔离饲养观察和检疫,确认无病后方可进场合群。 3.2.4 在饲养管理过程中,要认真仔细地观察牛只的采食、饮水、精神状态、粪便和尿的气味、颜色 及反刍是否正常,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3.2.5 选用国家允许使用的驱虫药物,进行定期驱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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