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87.180
X31
团 体 标 准
T/ZJGZ006—2022
功能性红糖
Functionalbrownsugar
2022-12-1发布 2022-12-2实施
浙江省甘蔗产业协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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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JGZ006—2022
I前 言
本标准按照GN/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甘蔗产业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义乌市果蔗研究所、浙江磊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甘蔗产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德锋、楼朝斌、王园珍、金真洪、宋献民、宋厚达、卜龙飞、方春苗、郁勤
飞、赵琳谦、季建洪、宋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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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功能性红糖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功能性红糖的分类和级别、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第3章定义的功能性红糖。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5009.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500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5009.9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铁的测定
GB5009.9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钾、钠的测定
GB5009.9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钙的测定
GB5009.93-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硒的测定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
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B/T2343.2赤砂糖试验方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令第75号
3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功能性红糖
在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含有钙、铁、硒元素的甘蔗为原料,经榨汁、过滤、熬制、成型、干
燥,采用浙江传统工艺(非石灰法)不经分蜜制炼而成的具有补钙、补血、活血,增强人体免疫功能的
红糖。
4分类和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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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分类
红糖按有无添加碳酸氢钠分为功能性细红糖和功能性月子糖。
4.2级别
功能性细红糖、功能性月子糖按产品质量规定分为优级、一级和二级共三个级别。
5要求
5.1原料甘蔗
甘蔗蔗茎应干净,去除蔗叶、根毛、泥土等杂质。不得使用品质劣变的甘蔗。农药最大残留量应符
合GB2673的要求。
5.2感官要求
5.2.1功能性细红糖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功能性细红糖感官要求
5.2.2功能性月子糖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2规定。
表2功能性月子糖感官要求项目要求
优级 一级 二级
色泽色泽自然,呈金黄或橙
黄色,有光泽色泽自然,呈棕红色或红褐色,略有光泽
气味、滋味 味甜,具有甘蔗传统红糖的芳香,无焦味或其它明显异味。
组织形态 呈粉状,细碎松软,无潮解,无明显黑渣和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项目要求
优级 一级 二级
色泽 色泽自然,呈淡黄、金黄或橙
红色色泽自然,呈棕红色,略有光泽
气味、滋味 味甜,具有甘蔗传统红糖的芳香,无焦味或其它明显异味。
组织形态 呈粉状,细碎松软,无潮解,无明显黑渣和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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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理化指标
5.3.1功能性细红糖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3规定。
表3功能性细红糖理化指标
5.3.2功能性月子糖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4规定。
表4功能性月子糖理化指标
5.4食品安全要求
应符合GB13104的规定。
5.5净含量项目指标
优级 一级 二级
总糖分(蔗糖分+还原糖分)/(g/100g)≥ 90.0 85.0 83.0
干燥失重/(g/100g) ≤ 4.0 5.0 6.0
不溶于水杂质/(mg/kg) ≤ 150 300 450
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O2计)/(mg/kg)≤ 20
硒(ug/100g) 6-25
钙(mg/100g) 80-180
铁(mg/100g) 1.2-12
钠(mg/100g) 18-30
项目指标
优级 一级 二级
总糖分(蔗糖分+还原糖分)/(g/100g)≥ 90.0 85.0 83.0
干燥失重/(g/100g) ≤ 4.0 5.0 6.0
不溶于水杂质/(mg/kg) ≤ 150 300 450
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O2计)/(mg/kg)≤ 20
硒(ug/100g) 10-30
钙(mg/100g) 80-180
铁(mg/100g) 1.2-12
钠(mg/100g) 6-18(不包括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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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的规
定。
5.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6试验方法
6.1感官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瓷盘中,于明亮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并嗅其气味、口尝其滋味。
6.2理化指标
6.2.1总糖分(蔗糖分+还原糖)、不溶于水杂质
按QB/T2343.2进行测定。
6.2.2干燥失重
按GB5009.3-2016中第二法(减压干燥法)进行测定。
6.2.3二氧化硫残留量
按GB5009.34进行测定。
6.2.4硒含量
按GB5009.93-2017进行测定。
6.2.5钙含量
按GB5009.92-2016进行测定
6.2.6铁含量
按GB5009.90-2016进行测定。
6.2.7钠含量
按GB5009.91-2017第一法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进行测定。
6.3食品安全要求
按GB13104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6.4净含量
按JJF1070规定的的方法测定。
7检验规则
7.1组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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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同一原料、同一班次的产品为一组批。
7.2抽样
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抽样数量不少于4个包装,抽样
量不少于2kg。
7.3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内容包括感官要求、总糖分、钠含量、硒含量、铁含
量、钙含量和不溶于水杂质、干燥失重、净含量、标签。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7.4型式检验
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第5章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
进行型式检验:
a)新榨季生产期开始时;
b)原料产地、加工工艺或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时。
7.5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为合格品。检验结果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凡某指标检验不合格,应另取一份样品复检,若仍不合格,由判该项目不合格;若复检合格,则应
再取一份样品作第二次复检,以第二次复检结果为准。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验。
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标志
预包装功能性细红糖、功能性月子糖应符合GB7718、GB28050的规定。
8.2包装
产品内包装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封装应严密、捆扎牢固,外观整洁美观。产品的包装、储
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8.3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
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8.4贮存
8.4.1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室内;并有防尘、防蝇、防虫、防鼠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
有异味和易污染的物品混贮。
8.4.2仓库内产品,按不同等级分别堆码整齐。产品距地不得小于20cm,离墙不得小于20cm。
8.4.3贮存环境的空气相对湿度应保持在70%以下,温度不超过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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