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16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六告 会员委希学 (第16号) 《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3 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3月26日 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 受援人,是指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的公民。 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 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 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 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人国民经济和社 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会发展规划,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 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保证 上人民政府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使法律援助事业与 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 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的无偿法 律服务。 经费,对财政困难的地方给予适当补助。 法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在我省注册登记的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 计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机构等。 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 和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承担法律援助事 律援助工作的宣传 项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 定人员及法律援助志愿人员。 6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16 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托诉讼代理人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在 第九条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接受申 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上一 表彰奖励。 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执行。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 申请人遭遇自然灾害、伤亡、疾病等造成临时 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 性经济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具 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体认定。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 第十条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 助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和监督。 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第七条公民因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的 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的家庭人口、 下列事项,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月(年)人均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可支配收入和来源等详细情况。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公 障待遇的; 民要求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对 (四)请求给付赠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不符合条件的,不出具证明,书面告知申请人,并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 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复 (七)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 查,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 质量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 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视为 (八)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 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但应 益的; 当出具相应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九)其他由国家和省确定的事项。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或者慈善机 构供养的人员;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 (三)无固定生活来源且伤残等级为一到五级 的残疾人; 律师的; (四)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五)有县以上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 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六)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七)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民工。 第十二条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而产生民事 权益的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16 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供。 (三)民事诉讼代理;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 (四)行政诉讼代理; 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提供法 (五)劳动争议仲裁代理; 律援助的书面决定。 (六)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 第十四条公民就本条例第七条所列事项申 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 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司法行政部门应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 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 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 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同时 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 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不 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 予援助的决定,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 第十七条法律援助申请由一个法律援助机 请; 构受理。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受理申请 (三)请求给付赠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 的,申请人应当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 给付赠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 请。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发生 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 理。 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案情重大、值 (六)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 质量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 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办理或者直接办理。 的,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 助机构提出申请; (七)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 益的,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 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理。 第十五条本条例第八条所列人员申请法律 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 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 当予以协助。 8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16 第十九条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 (二)被申请人不明确或者申请人提供不出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 件有关证据且无法调查取证的; 护人代为提出申请。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 (三)申诉案件未经人民法院立案的; 的,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委会、村 (四)申请事项已超过法定时效的; 委会或者民政部门代为申请。 (五)法律援助事项已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 第二十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人 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转交的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第二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或者审批 被告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将审查决定及时 法律援助申请的人员,是法律援助申请人的近亲 函告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 属或者与其所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院。 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的回避,由法律援助机构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以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 负责人决定;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主 助的决定为依据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 管的司法行政部门决定。 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直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应 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受援人以给予法律 当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起诉书副 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 本、抗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政 人民法院应当直接作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 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统一接收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的指定辩护通知书应当载明案件性 机构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可 质、被告人姓名、指定辩护的理由、案件承办人的 以当即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由申请人事后补交有 姓名和联系方式。已确定开庭审理的,应当载明 关证明材料: 开庭的时间、地点。 (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诉讼时效即将期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法 的; 律援助人员姓名、执业资格和联系方式回复作出 (二)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 指定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六条受援人收到法律援助决定书 的; 后,应当与决定书载明的法律服务机构办理委托 (四)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会造成社会不良影 手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响、激化社会矛盾的。 第二十七条受援人有权了解为其提供法律 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 终止法律援助。 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受援人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 构更换。 受援人应当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 工作,
法律法规 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201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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