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7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 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 第一章总则 当采取措施,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本行政 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 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平等人学接受并 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 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 施,提高公民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 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 护人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人 实际,制定本条例。 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 教育及从事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 第三条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 质量。 制度。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 义务教育是全省适龄儿童、少年必须 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环境。 接受的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予以保 第六条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 障的公益性事业。 筹规划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施、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义 体制。 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 实施。 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 第四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 照职责做好相关的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 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 做好相关的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 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行政部门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改善薄 奠定基础。 弱学校办学条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 481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7 展,保障农村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 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庭经济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 门批准。延缓入学、休学的期限一般不得 义务教育。 超过一年。期满后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 新提出申请。 导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 门、下级人民政府和学校履行义务教育 在地学校就近人学。学校不得通过任何考 职责的督导,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并 试、擅自附加条件选拔新生入学或者将其 作为考核、奖励或者责任追究的重要 作为编班依据。 依据。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九条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违 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 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况,合理确定每所学校接收学生的区域范 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检举或者控告后,应当 围,并向社会公布。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接 及时受理,依法查处。 收学生,并公布接收情况。 发生违反本条例的重大事件,妨碍义 第十三条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应当 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 发布公告,通知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 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 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指定时间领取学生入学 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辞职。 通知书;未领取的,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到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 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 护人。 会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奖励。 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 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第二章学生 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 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 年的身份、居住、就业证明等材料,向居 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住地所在学区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并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 就读。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由居住地县 人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 (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 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具县 对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 (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 就读。 医疗机构的检查证明,报当地乡镇人民政 第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教 —482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7 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第三章学校 处,应当依法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 人学,帮助其解决困难,防止毂学。居民 第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 好工作。 体规划以及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制定学 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校, 校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 应当建立健全防止与控制学生辙学和动员 划;根据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按照有关 学学生复学制度。 规定合理设置学校。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 学校设置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新区开 定和完善就学补助政策,保障家庭经济困 发、旧区改建、乡镇村庄撤并以及当地适 难的学生以及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 龄儿童、少年数量增减情况适时调整。 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根据学校设置规划和实施 对农村学生和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义务教育的需要,新建、改建、扩建学校 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其他学生 应当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或者区域改造 逐步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寄宿生免收 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学校建设 寄宿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 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 活费。 意见。 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就读的 新建居民区按照规划需要设置学校 残疾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对特殊教育学校 的,应当与居民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 (班)的学生补助生活费。 用;建设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划拨, 第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 建设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保 或者变相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 障。学校建设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 童、少年。 织实施。 根据国家规定,招收适龄儿童、少年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 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 据各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 应当保证招收对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况,按照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合理设置 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规定将招 特殊教育学校(班),改善办学条件,提 生情况、办学条件、师资配备、经费保 高办学水平,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 障、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等,报县级以上 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 -483—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7 疾儿童、少年学习、生活、康复及培养劳 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 动、生产技能的场所和教育教学设施设 定的选址要求,合理避让山洪、山体滑 备,并及时配备相应的教职工。 坡、地震活动断层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和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 抗震不利地段。其中,学校建筑物的抗震 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 设防标准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帮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 学校建设标准,确定学校建设用地和规 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 模,并对学校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规划、设置专门学 第二十六条因城乡建设等原因确需 校实施义务教育,并将其纳人普通学校 拆迁学校的,应当按照先建设后拆迁原 序列。 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规划进行调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 整。重建的学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迁建 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 所需费用由迁建人承担。 散、交通不便的适龄儿童、少年人学接受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设工程完工后, 义务教育。 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 第二十三条因生源不足、办学条件 的,及时移交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 不符合规定标准等原因,确需撤销或者合 行政部门,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 并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 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 投人使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 织实施。在偏远农村地区应当保留必要的 有关单位及时整改,符合要求后办理相关 小学或者教学点。 手续。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人公 建立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文体活动 共教育体系,并以工作地全日制公办学校 等场地维修、改造机制,每年定期对其安 为主安排其接受义务教育。 全性能进行勘查、鉴定。对需要维修、改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造的,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改造。经县级 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 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鉴定为危房的 需要,制定学校办学具体标准,推进学校 校舍,不得使用。 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办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 学标准。选择校址和编制修建性详细规 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 —484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7 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施;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学校周边设 学校应当均衡配置校内教育资源,根 立娱乐场所或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 据规定标准招收学生,编制班级,不得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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