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12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14号) 于2009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7月31日 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 (2009年7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 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 内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依照本条例对废旧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金属收购、销售、存储、运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履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废旧金属收购 行下列治安管理职责: 及销售、存储、运输和相关治安管理活动的,应当 (一)对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个 遵守本条例。 人进行许可;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废旧金属包括生产性 (二)对开办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和从事非生产 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个人进行备案; 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公路、 (三)指导督促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单位和个 人建立落实治安管理制度; (四)组织对废旧金属收购从业人员进行免费 料和金属制品。 治安培训; (五)建立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单位和个人信 息记录制度; 15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12 (六)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信息传 第九条废旧金属收购市场经营负责人应当 输情况和视频监控系统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下列工作: (七)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治安检查,发现问 (一)市场治安巡查; 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二)对市场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法制宣 (八)对涉及废旧金属收购的违法行为以及接 传教育; 到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三)进出市场货物的门卫检查和过磅监督、 (九)向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单位和个人及时 登记; 通报寻查的赃物; (四)对有赃物嫌疑的货物进行检查并向公安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机关报告; 第五条废旧金属收购的行业协会(以下统 (五)向市场内的单位和个人通报公安机关寻 称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废旧金属收购的自律性规 查赃物的情况。 范,完善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做好 第十条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和 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工作。 个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收购、销 机关申请许可。 售、存储、运输废旧金属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 申请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经营场所房产 予表彰奖励。 证或者3年以上租赁合同; 第七条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在经营场所 励建立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已建立废旧金属收购 所在地有固定住所; 市场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经营场所应当统 (三)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过磅处、存储点有视 一设置在市场内。 频监控设施(在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内经营的除 第八条建立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应当符合城 外); 乡发展规划。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开办后15日内, (四)能够传输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 开办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备案时 信息(在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内经营的除外);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五)有治安管理制度或者遵守治安管理承诺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 (六)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复印件; (三)治安管理制度、治安管理人员的配备情 况及其培训证明; 地的周边距离500米以外。 (四)市场出入口、过磅处等主要通道和存储 点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施的情况; (五)传输治安管理信息设备的安装、使用情 况。 16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12 向社会公布。 复印件。 第十一条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和从事生产性 第十七条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和个 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闭、歇业、合 人从事流动收购的,应当持单位证明或者本人身 并、迁移或者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 份证明到行业协会进行登记,领取统一标识。 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 第十八条行业协会应当定期收集本行业治 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或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 安信息,建立完善流动收购人员及其活动区域的 销、变更手续。 信息台账,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 第十二条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应当送 第十九条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 交公安机关公布的单位或者个人收购,同时出具 购下列物品: 相关证明和物品清单。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剧毒、放射性物 第十三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收购单 品及其容器; 位和个人应当查验、留存、录入出售单位和个人出 (二)铁路、公路、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水利 具的证明和清单,并在收购当日向公安机关传输 测量、矿山、国防和市政设施等未报废的专用器 下列信息: 材; (一)出售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三)机动车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 (二)出售人(经办人)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 桥、车架; 证号码以及联系方式;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有赃物嫌疑 (三)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照片等。 或者来历不明的物品。 录入的信息应当保存3个月以上。 第二十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或者个 在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内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 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公安机 单位和个人,由市场经营者按照前两款的规定,负 关应当予以撤销。 责向公安机关传输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未经许可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十四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单位 收购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 或者个人应当保证视频监控设施每日24小时不 的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 中断运行。监控资料应当留存 30 日以上,不得删 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 改或者挪作他用。 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 第十五条收购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统一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未领取标识从事流动收购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单位和个 列材料: 人不按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和重新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7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12 第二十四条收购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 者在1年内被处罚3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业 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物品的,由公安机关等行政主 整顿;停业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许可。 管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 废旧金属收购市场未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导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致市场内的经营者1年内发生2次以上严重违反 收购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所列物品的,由 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 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物品,可以对单位 以下罚款。 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 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 追究刑事责任。 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有下列行为之一 第二十五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单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 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 予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的; 以下罚款: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 (一)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建立后不备案的;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 (二)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录入、留存和传 处理的; 输信息的; (三)对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 (三)将监控资料擅自删改、挪作他用的; 理职责,发现其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 (四)擅自改变治安管理设备、设施用途或者 销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 无正当理由停止其正常运行的; 的。 (五)在经营场所外存储生产性废旧金属的。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 第二十六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和个 施行。 人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公安机关累计处罚6次或 关于《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 条例(草案)》的说明 -2009年5月25日在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省公安厅副厅长孙大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就《云南省废 一、制定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12 第二十四条收购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 者在1年内被处罚3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业 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物品的,由公安机关等行政主 整顿;停业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许可。 管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 废旧金属收购市场未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导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致市场内的经营者1年内发生2次以上严重违反 收购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所列物品的,由 本条例规定的,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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