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26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法制委 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5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5月20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 法制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 的决定》的决定 (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止《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法 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江苏省人民代表大 制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法制委员会承担地方性 决定》。 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的议案,决定废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00 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2009年4月29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九次会议制定.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调制度,推动科普事业发展。 第七条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 第一条为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 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科普 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 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完善科普工作评价制 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江苏省科学技 度,指导、督促检查科普工作。 术普及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第八条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协助政府建立、 定本条例。 完善全民科学素质建设工作机制:协调本地区科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 普资源的共建共享,利用并发挥有关学会、协会、 研究会的优势,组织开展群众性、基础性、社会 称科普),是指采用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 性的科普活动;推动科普工作规划、计划和有关 的方式,普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科 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推广科 政策、措施的落实;定期组织开展全民科学素质 水平监测评估。 学技术应用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 第九条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协助政府 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普活 推动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加强对社会科学知 动,适用本条例。 识普及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指导社会科学类学术 第四条科普是公益事业。科普工作应坚 团体开展科普活动,扶持科普作品创作,传播社 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原则,针对 会科学知识。 不同对象,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未成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 年人科普工作,制定中小学校科普教育工作规 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 划,建立科技辅导员队伍,组织科普活动,推进 合法权益的活动。 科技知识的普及教育。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组织管理 应当加强劳动者科技教育培训的协调和管理,结 合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开展科普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工 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等知识。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科技进步 第十二条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 和文化建设的考核内容,建立、完善科普工作协 业科技培训,扶持、建立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 — 101 - 地,促进农业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和普及, 室、陈列室和其他具有科普功能的设施,应当创 提高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造条件向公众开放。 第十三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科普教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把科普教育作为 育纳入公务员培训教育规划,开设现代科技知识 素质教育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开展科技制作、科 课程,举办科普讲座,提高公务员科学素质和公 技发明、科技竞赛、科技考察、科普夏(冬)令 共服务能力。 营和参观科技馆、博物馆、科技活动中心等活动, 第十四条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 普及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生理心理健康、安全 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众传媒科普宣传体系,推 避险等知识,培养学生学科学、爱科学、用科学 进科普事业发展。 的兴趣和精神。 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环保、国土资源、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把科普教育作为幼儿教 安全生产监督、体育、气象、地震、园林、旅游 育内容。 等部门应当结合职责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九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其他 职业教育机构应当结合职业培训,开展科技教 第三章社会责任 育,普及科技知识,提高劳动者科技素质。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在组织 第十五条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 职工开展技能培训、技术竞赛和技术革新中,普 各界应当组织、参加各类科普活动。 及科技知识,提高创新能力,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和市科普宣传 第二十一条城镇基层组织及社区应当利 周期间,社会各界应当根据活动主题开展科普活 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资源,发 动。 挥画廊、宣传栏和活动室(站)等作用,通过咨 第十六条报刊、广播电视、出版、通信等 询、举办讲座等方式,开展科普活动。 单位应当发挥行业优势开展科普活动,开设科普 第二十二条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根据所在 专栏、专版,播出科普节目,制作并免费发布一 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向农村居民宣传、示范 定比例的公益性科普广告,增加科普作品的出 科学的生产方式,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版,提供科普类信息服务。 农村经济组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村专 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网页。鼓励单 业技术协会应当利用自身优势,结合推广先进实 位和个人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开展科普活动。 用技术,普及科技知识。 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单位应 第二十三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 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科普活动。 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科 第十七条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 普宣传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工、青少年和妇 院校应当将科普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发挥科学技 女的科学素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组织要 术工作者和教师在科普工作中的作用,组织、支 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科普工作。 持和鼓励其结合本职工作举办科普讲座,提供科 第二十四条公园、广场、商场、车站、地 普咨询,进行科普宣传。 铁、机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实验 以及医疗机构、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单位,应当 — 102 根据自身特点,开展面向公众的科普宣传。 通过媒体或者在场馆显著位置公告。 第二十五条鼓励个人参加科普志愿服务 活动,发挥自身专长,撰写科普文章,编写科普 第五章保障和鼓励 读物,传播科学技术知识。 第三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科 第四章科普设施 普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地方财政收入 增长逐步增加科普经费投入。 第二十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科 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经费用于科普工作。 技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科普设施建设纳入 第三十三条科普经费、科普基金、单位或 者个人捐赠用于科普事业的财产,必须用于科普 城乡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并合理安排科普设施 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建设用地。 城市规划确定的科普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 第三十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优 序,不得改作他用。 秀科普作品、科普产品列入科技进步奖和社会科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设施,不 学优秀成果奖评选范围。 得擅自改作他用。因城市基本建设需要改变功能 科普成果应当作为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的,应当提供替代设施或者择地重建,并且不得 和工作业绩考核的依据;科普系列职称应当和其 低于原来的规模和标准。 他职称享受同等待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科普设施。 市、区、县科技计划应当包含科普创作项目。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技馆、青少 第三十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设立科普基 年科技活动中心等科普场馆,应当常年向公众开 金、捐赠财产和以独资、合伙、股份合作等形式 放,每周不少于五天,每天不少于八小时;对未 兴办科普事业。捐赠财产用于科普事业或者投资 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按照有关规 兴建科普场馆设施的,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定予以免费或者优惠;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科 第三十六条鼓励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特 普日和市科普宣传周期间,应当免费向公众开 点建立面向社会开放的专业科普场馆和电子科 放,并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普画屏,制作公益性科普广告。 第二十九条市、区、县应当配备科晋宣传 第三十七条鼓励、扶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开 车,设置车载显示系统,以流动的形式在广场、 展科普活动。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集镇、学校、社区、工地等场所进行科普宣传。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给予表彰、 奖励。 街道、镇应当规划设置科普场所、设施。 第三十条科普设施管理者应当通过展览、 实验、影视播放、培训、讲座等形式开展科普活 第六章法律责任 动,及时更新科普内容,定期检查科普设施,保 持设施的完好、整洁。 第三十八条以科普名义从事扰乱社会秩 第三十一条科普场馆的管理者应当将服 序或者骗取财物等非法活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 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并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 务项目、开放时间、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规定, —103— 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科普工作中 第三十九条将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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