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委会会刊 2009 年第1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2008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总第33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章监督工作计划 第6号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二)决算和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已于2008年11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 (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月1日起施行。 (五)其他监督活动。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监督工作计划应当明确监督议题和承办机构、时间、方法 2008年11月28日 等内容。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遵循 必要和可行的原则,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 第一章总则 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确定每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 作报告和执法检查等监督议题。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按照监督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收集 常务委员会监督行为,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督议题的建议。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和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报告专项工作的要求,或者提出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 行检查的建议。 照监督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行使监督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监督议题 第三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应当坚 的建议。 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法、集体行使职权,接受人民代表大 第十条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职 会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责分工,提出下一年度监督议题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 第四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应当突出 构综合协调后,提出监督工作计划的建议,提请主任会议讨论 监督重点,综合运用监督方式,健全监督工作机制,增强监督 通过,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 实效。 院、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接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需要对监督工作计划作适当调整。主 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做好依法行政和公正司 任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临时确定监督议题。监督工作计划的 法工作。 调整情况和临时确定的监督议题,应当及时告知常务委员会 第六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 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日常工 第三章监督的方式 作。 第一节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 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常务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 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相关工作。 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 浙江人大公报版丨7 ★ 常委会会刊 2009 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 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年第1 究。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 主任会议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 的执行情况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员会工作机构就专项工作报告的有关工作组织调查研究。专 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计划、预算的 总第 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方 执行情况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 对专项工作的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 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听取有关部门和机 机构或者办事机构汇总后,书面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 构的汇报,进行调查研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报告,并提 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供有关参阅资料。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评估。 第十二条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 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同一专 查下列内容: 工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 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 困难和问题; 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三)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措施及落实情况; 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五日内将意见回 (四)重大建设项自的实施进展情况; 复报告机关。 (五)解决民生问题的措施落实情况;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专门委员会或者 (六)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意见,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后,在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的执行情况报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临时确定的监督议题,可以不适用本条规定的时限。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负责人因故不 (五)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能到会报告的,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六)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邀请上级 (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 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提出意见。 况。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有关专门委员 第二十条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 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提供相应的调查研究报告。 程中因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者客观情况重大变化需作部分调 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 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 应当对报告机关开展的专项工作作出评价,并就存在的问题 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和原因及改进工作的措施提出意见。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对报告机关工 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县级 作人员履职情况提出的意见,抄送有关部门。 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 批准。 第二节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 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同 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 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 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 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项 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审计,并听取和审议关于专项审计的工作报告。 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并报告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第二十二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执行第三年 8浙江人大公报版 ★ 常委会会刊 2009年第1 的下半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出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 等方式,了解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必要时,可以委托有 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经中期评 关机构进行调查或者检验、检测并出具报告。 估需作部分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调整方案提请常务 第三十一条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提出执 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法检查报告。 总第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计划、预算、审计等事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项实施监督,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3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评价; 办理。 (二)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第三节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三)对改进法律、法规实施工作的建议; (四)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依照监督工作计划,对有关法 (五)执法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三十二条常务委员会应当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组提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 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被检查 员会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的法律、法规实施机关提出的执法情况报告一并提请常务委 第二十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 员会进行审议。 以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同一 第四节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领域的法律、法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进行执法检查。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 第三十三条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 要,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 议、决定和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及发布的决定、命令(以下统 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称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程序报送有审查权的人民代表 受委托的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 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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