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 (1987年2月9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义务教 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2008年11 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 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 义务教育的实施,促进适龄儿童、少年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全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教育行 的职责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第 第四条义务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 立教育 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和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 工作执 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 况等实 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化教育 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县 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关人士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保障适龄儿 义 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人民政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 各 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要的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 第 好的环境。 育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配置教育资 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保障农村 社 提出检 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 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鼓励城市学校支援农村地区、 大社会 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责人应 第七条本省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省人民政府统 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义务孝 教育行 的职责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第 第四条义务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 立教育 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和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 工作执 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 况等实 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化教育 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音 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关人士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保障适龄儿 义 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人民政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 各 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要的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 第 好的环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配置教育资 育工作 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保障农村 社 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 提出检 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鼓励城市学校支援农村地区、 大社会 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责人应 第七条本省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省人民政府统 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义务孝 教育行 的职责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第 第四条义务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 立教育 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和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 工作执 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 况等实 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化教育 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县 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关人士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保障适龄儿 义 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人民政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 各 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要的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 第 好的环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配置教育资 育工作 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保障农村 社 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 提出检 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鼓励城市学校支援农村地区、 大社会 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责人应 第七条本省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省人民政府统 第 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义务孝 -2- 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素质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团,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设 质等 文化、 况等实施督导。教育督导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强 权利, 化教育督导职能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聘任有 龄儿 关人士担任特约教育督导员。 义务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下级 证其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举办者。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 小造良 要的条件。教育督导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政府和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教 文育资 育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社会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 置农村 提出检举或者控告。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依法查处。 巨经济 发生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 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 文府统 政府 童、少年。 奖励。 根据 第二章‧学生 等专业训 务教育;1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 批准。 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确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适龄儿童、 第十 少年,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 少年入学 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县级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纪律。对违反 学校(班 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学校纪律比较严 的,应当 重、屡教不改的学生,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力、物力 第十三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 普i 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随班就讠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 适龄儿童、少年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 接受义务教育,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第-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 办理。: 女接受义务教育。 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 和个人 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其解决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 任 措施防止其毂学。 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 第 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 护 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批准。 童、 、民 第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剥夺残疾适龄儿童、 少年入学接受教育的权利。 复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 交严 学校(班),对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没有条件设置 的,应当安排本地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到异地学校就学,并提供财 力、物力帮助。 当保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 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的, 主地 第三章学校 :件。 第十六条,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 人子 学校的土地、场地、校舍、仪器、设备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 织和 和个人不得侵犯。 采取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学校的基 龄儿 -5
法律法规 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200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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