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2008年10月24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六次会议制定,2008年11月1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督导科学研究和业务培训,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 平。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教育督导制度,保障教育 第二章教育督导机构职责和人员 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 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第七条市教育督导机构实行督政与督学 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并重,其工作职责是: 制定本条例。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市和县 制定教育督导的评估政策与措施: 级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教育工作及其有关工作 (二)对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 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活动。 监督、检查和指导;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市、区 下级人民政府、本行政区域管辖的各级各类学校 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和考 核; 和其他教育机构。 教育督导的主要范围是义务教育、普通高级 (四)指导县级市、区教育督导机构开展教 中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 育督导工作; 第三条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 (五)对涉及教育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 机构(以下简称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 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情 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同时接受上 况、提出建议; 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 (六)承担市人民政府、上级教育督导机构 第四条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依法实施、实事 交办的其他工作。 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督政与督学、监督 县级市、区教育督导机构主要负责对本行政 与服务相结合。 区域管辖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进行 第五条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督导,并做好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镇人民 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保障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督导。 的人员编制和其他工作条件,并将教育督导工作 具体工作职责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市教育 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督导机构的职责范围确定。 第六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教育 第八条教育督导机构由主任督学、副主任 —45— 秩序; 督学和其他专职督学组成。专职督学由公务员担 (八)学校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配备和使 任。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 用; 其他专职督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九)学校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聘任 (十)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等 兼职督学,每届聘期五年。兼职督学在开展教育 督导工作时与专职督学享有同等职权。在聘任期 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十一)语言文字的规范。 内,兼职督学不能再履行督学职责的,予以解聘。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督学颁发督 第十二条教育督导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 教育标准和要求进行。 学证。 第九条督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政府有关部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门对学校的检查和评估,指导和规范社会组织对 学校的评比。 办事公道,廉洁自律;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教育 第十三条教育督导机构在实施教育督导 时,具有下列职权: 理论水平; (一)要求被督导单位按照督导事项自查自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备高 评; 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按照督导事项报告情 (四)从事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教育行政 或者其他与教育相关的管理工作十年以上; 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三)就督导事项涉及的问题,要求被督导 (五)经本级人民政府考核合格。 第十条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单位解释、说明,或者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 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规模、学校数量或者在校学生 查; (四)发现被督导单位有危及师生安全、侵 数的比例,合理划分教育督导责任区,并配备督 学人员。 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紧急 情况,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通知有关部门依法 处理; 第三章教育督导的实施 (五)对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教育法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 律、法规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六)根据督导结果,对被督导单位及其有 (一)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素质教育的实 关负责人的考核、奖惩提出建议; 施; (七)就教育督导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 (三)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和使用; (四)学校办学标准的执行; 议。 (五)学校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 第十四条教育督导机构在开展教育督导 (六)教师和校长队伍建设及条件保障; 时,不得干扰被督导单位的正常工作或者教育教 (七)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管理和 学秩序。 —46— 复查。 学证。 第十八条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意见有异议 在教育督导活动中,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 的,可以在接到督导意见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 系的督学应当回避。 内,向作出督导意见的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核。 第十五条教育督导的基本形式为综合督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 导、专项督导和随访督导。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被督导单位仍有异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每五年对下一级人民政 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教育督导 府和本行政区域管辖的每所学校的教育工作,至 机构申诉。 少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综合督导。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被督导单位 当把教育督导结果,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 的单项或者几项教育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负责人年度考核、评选先进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开展随访 据。 督导。对每所学校的随访督导每学期至少两次。 第十六条教育督导机构可以联合有关部 第四章法律责任 门进行督导,也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督导 活动。 第二十条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 第十七条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的工作程 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 序是: 其改正;对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确定督导项目,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 (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及督学依法 面通知; 实施督导的; (二)被督导单位自查自评,并在规定时间 (二)弄虚作假、欺骗误导,影响督导活动 内上报自查自评报告; 正常进行的; (三)审核自查自评报告,确定督导重点; (三)对督学和反映情况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组织实施督导评估; (四)拒不执行督导整改意见的; (五)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意见,并征求 (五)其他严重妨碍督导活动的。 被督导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教育督导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六)向被督导单位下达督导意见书,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 被督导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 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 (一)失职、渎职,贻误教育督导工作的; 报告督导结果; (二)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 (八)向社会公布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督导 或者教育教学秩序的; 结果,其中涉及重大内容的,应当在向社会公布 (三)以权谋私、伺私舞弊、弄虚作假,影 之前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九)根据需要对被督导单位进行回访或者 (四)其他严重影响教育督导工作的情形。 —47 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特殊学校、高等学校, 第五章附则 青少年宫和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电化教育、教育 装备、招生考试等相关工作的教育机构以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各级各类学校和 非学历教育机构。 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本行政区域管辖的公办和民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09年2月1日起 办的托儿所、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专业学 施行。 关于《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的说明 2008年11月16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要范围是为了进一步突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点, 《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 这样规定比较符合当前教育督导工作的实情。 例》),已于2008年10月24日由苏州市十四届 二、关于教育督导机构的性质和地位 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省 鉴于目前我市各级教育督导工作均由挂靠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我受苏州市人大常委 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督导室负责的现状, 会的委托,现就《条例》主要内容中的有关问题 为了突出和强化教育督导机构的地位,更好地开 展教育督导工作,《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和 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教育督导的定义、对象和范围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人民 针对我市教育督导的现状和特点,为了更好 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同时接受 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此条规定明确 地落实和推进教育督导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精神,并借鉴外地经验,《条例》第二条对教育 了教育督导机构是独立行使教育行政监督和指 督导的定义、对象和范围作了明确界定,即“本 导职能的政府机构,并确立了《条例》的执法主 条例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 体地位。同时,为了有效解决我市部分县级市、 府依法对教育工作及其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 区教育督导机构地位不够、督导乏力的问题,在 查、评估和指导的活动。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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