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杭州人大公报(总第12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条例》的决定 (2007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 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 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布施行。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市 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2006年12月26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 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四条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 第一章总则 资源配置的项目,可实行特许经营: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 (一)城市供水、管道燃气、集中供热、公共汽 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 (电)车、城市轨道交通; 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 (二)城市污水处理、城市地下共同管沟;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三)生活垃圾处理;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政公用项目。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 第五条实施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共利益 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优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第六条鼓励跨区域的市政公用设施共享。 (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市政府依法通过市场 有关各方应当按照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平等互利、 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推进跨区域特许经营的实 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产 施。 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第七条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市政府。 公告 2007年/第1号 第八条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签订协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市政府 组织实施本条例。 或者市政府授权的部门与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 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对特许经营 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活动实施日常监管。 对于特别复杂的市政公用特许经营项目,采 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工商、城管执法、国 用招标方式无法确定特许经营者的,可以采用招 资、价格、财政、审计等相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 募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 责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门应当将拟授权经营的项目进行公告,并向不少 第九条社会公众享有对特许经营的知情权 于两个申请人发出邀请,通过审慎调查和意向谈 和监督权,对侵害公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 判,确定经营者候选人,提交专门设立的评审委员 投诉、举报。 会确定优先谈判对象,通过谈判确定经营者 根据招标文件、招募公告等需要成立项目公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司的,特许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注册成立 第十条特许经营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项目公司,并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的部门与 (一)在一定期限内,将市政公用项目授予特 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 许经营者投资建设并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给 义务。 市政府; 第十二条市政府可以根据市政公用项目的 (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市政公用项目移交特 不同特点收取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法律法规另有 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给市政府; 规定的除外。 (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特许经营者提供公 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应当专项用于市政公用事 共服务; 业,不得挪作他用,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申请特许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 第十一条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程序: 条件: (一)确立项目: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 (一)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求,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公用 (二)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 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实行特许经营的项目组织 债能力; 立项论证,并报市政府批准; (三)相应的从业经历、良好的业绩和企业商 (二)制定实施方案:特许经营项目确定后, 誉; 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 (四)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备、设施; 革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实施方案,并组织规划、土 (五)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地、建设、环保、财政、价格、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招募)文 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和专 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家论证,经征求公众意见后将实施方案报市政府 第十四条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 批准; 下列内容: (三)选择经营主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 (一)项目名称; 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 (二)项目基本经济技术指标及产品或者服 地选择特许经营者,并将选择结果向社会公示二 务质量标准; 十日,接受社会监督; (三)选址和其他规划条件; -52— 公告 杭州人大公报(总第12号) (四)特许经营的形式、主要内容、范围及期 第十八条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应当按本条 限; 例规定重新选择项目的特许经营者。 (五)部门间协同保障机制及谈判组织形式、 特许经营者的重新确定应当于特许经营期限 人员构成、咨询方式; 届满六个月前完成。 (六)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第十九条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特许经营 (七)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及其减免; 者应当及时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八)投资回报和价格的测算; 已经出具审定意见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再重 (九)财政补贴及其他优惠措施; 复审查。 (十)政府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章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十五条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 第二十条特许经营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容: (一)独立经营管理的权利,国家机关、社会 (一)项目名称、内容; 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非法干预其正常经营活动; (二)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期限; (二)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通过对提供 (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 的公共产品或者服务收费以及市政府合理补偿或 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股权转让限制等; 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合理收益;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三)请求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止和排除 (五)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侵害特许经营权的行为; (六)投资回报方式及其确定、调整机制; (四)对发展规划和价格等的调整提出建议; (七)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收取; (五)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 (八)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 (九)特许经营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约定的其他权利。 (十)履约保函或者其他担保方式; 第二十一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 (十一)安全管理与应急预案; 务: (十二)特许经营项目移交及临时接管的标 (一)按照规划和社会需要,在特许经营协议 准、方式、程序; 约定的服务区域内向消费者普遍地、无歧视地提 (十三)政府监管及社会监督的内容; 供安全、合格的产品和优质、持续、高效的服务; (十四)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二)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缴纳特许经 (十五)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营权使用费; 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应当符合特许经营项目实 (三)按照相关法规、规范、标准等要求,对市 施方案。 政公用设施进行定期检修保养,确保设施完好,做 第十六条特许经营协议中不得承诺商业风 好安全生产和稳定供应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 险分担、固定投资回报率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 的指导、监督、检查; 事项。 (四)将特许经营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技术 第十七条特许经营期限根据项目的经营规 标准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告,关系公共利益、公共 模、经营方式、投资回报周期等因素确定,但最长 安全的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对特许经营的 不得超过三十年。 产品或者服务项目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并接受社 —53— 公告 2007年/第1号 会监督; 收费; (五)及时将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 (七)利用特许经营的强势地位,强制、限定 营计划、年度经营报告、董事会、监事会主要成员 阻碍用户购买某种产品、服务,或者有其他侵害消 及总经理的变更等重大事项报送市市政公用事业 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特许经营协议禁止 (六)做好设施及运营资料的收集、分类、整 的其他行为。 理、归档工作,建立完善市政公用设施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经市政府同意,特许经营者可 系统并与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机构联网,按要求及 以获得市政府投资建设或者属于市政府所有的市 时、准确地将运营情况、设施状况等相关资料报送 政公用设施的使用权;对其他投资者所有的市政 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机构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 公用设施,特许经营者可以与投资者协商确定市 (七)制定应急预案,保证市政公用设施的安 政公用设施的使用方式。 全运行。在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以及为 第二十四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城市规划 了公共利益需要等情况下,服从政府的统一指挥、 和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及时建设和更新市政公 调度; 用设施。特许经营权被收回或者终止后,该市政 (八)项目中止时,在完成接管前应当按特许 公用设施归政府所有;需要补偿的,根据特许经营 经营协议约定履行看守职责,维持正常的经营服 协议的约定给予特许经营者合理补偿。 务;项目终止时,应当按照接管单位的要求,将维 第二十五条特许经营者因建设和维护公共 持特许经营项目正常运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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