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7·3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 第七章附 则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工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07年5月1 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 日施行。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颁布,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济 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市旅游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请批准 《济南市旅游管理条例》的报告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 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济南市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济南市旅游管理条例》。 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报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段义和 常务委员会主任 2007年1月18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7年3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济南 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由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173- 23: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7·3 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7年1月18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费,使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 第一章总则 适应。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 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 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输、处置设施,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 促进其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 化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 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工作。 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卫生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卫 规划。 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洁责 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 任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强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以讲卫生为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 荣、不讲卫生为耻的道德风尚。 政公用、环境保护、卫生、房产、园林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 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 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环境卫生作 生管理工作。 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环境卫生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 作业人员正常作业。 境卫生事业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划,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 应当切实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条 —174— 2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7·3 件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环境卫生作业人 定存在争议的,由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管 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理部门确定。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对在环境卫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 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保洁责任书。 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的责任 人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及时 第二章环境卫生保洁管理 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 第九条本市实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 业作业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责任人 区制度。保洁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承担。 (一)主、次干道和沿街公厕、废弃 第十一条环境卫生保洁,应当达到 物转运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 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操作 (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 规程进行作业,避免因违章作业造成 (镇)负责,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 污染。 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主、次干道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 业,应当按照清扫保洁作业规程进行。 事业等单位的所在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主、次于道的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 (四)建筑施工工地和未经验收、移 在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 交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定的时间内完成。 (五)商场、集贸市场、摊点、宾馆、 第十二条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 饭店等场所及其附属的室外场所,由管理 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得乱 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倒污水。 (六)专用道路、河道、机场、码头、 禁止在露天场所、垃圾转运站、垃圾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人行过街桥、地下 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严禁将树叶和垃 过街通道、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化地 圾扫人下水道。 带、文化体育场所、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以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及公路、铁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由管理单 倾倒、堆放或者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 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圾;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粪便清挖;不得 城乡结合地区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 晒制粪下。 区保洁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 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 — 175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7·3 膏等散体、流体物质及生活垃圾、建筑垃 容器或者垃圾转运站。收集的时间应当予 圾的车辆,应当密封严实,沿途不得泄 以公告。 漏、遗撒、污染路面。 未实行袋装收集区域的单位和居民,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应当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内 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反前 或者垃圾投放点。 二款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 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和清扫(除);对拒 作业单位按规定及时清运。清运时间应当 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清扫 避开城市交通高峰期。 (除)的,可以责令将运输车辆停放到指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 部门未接管的住宅小区内产生的生活垃 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圾,由建设单位负责清运。 第十八条生活垃圾必须运送到市、 第三章 生活垃圾管理 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生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 活垃圾处理厂(场)进行处理。 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及为生活服务中产 对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卫生填埋、生物 生的固体废弃物、粪便。· 制肥、焚烧、综合利用等方式处理,并达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 到国家无害化标准要求。 运输和处理的单位依法实行行政许可 在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内拾垃 制度。 圾,应当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应当定点、定时 管理部门的规定有组织地进行,不得擅自 投放和收集。 栋拾。 生活垃圾逐步实行袋装收集和分类收 第十九条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 集、回收利用。具体实行的区域、时间由 和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 理费。 并公布。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 第十六条在实行袋装化收集的区 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域,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市、县 第二十条中小学、托儿所、幼儿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 园、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和居民住户(利 时间收集,并运送到市、县(市、区)市 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除外)产生的粪 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密闭生活垃圾 便,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清运。 176— 26 I山I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7·3 其他单位产生的粪便的清运,应当自行负 放,及时清运,在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责,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 前,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 行有偿服务。 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 粪便管道、化粪池清疏可以委托环境 面应当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 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及车 第二十一条不得将工业垃圾、危险 辆清洁。 垃圾、建筑垃圾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 转运站、处理厂(场)内。 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市、县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的运输 第四章建筑垃圾管理 单位运输。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 第二十六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 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 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按 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 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 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泥 批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 浆及其他废弃物。 到指定的处理场地。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 第二十七条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 程开工七日前,到市、县(市)市容环境 需要消纳建筑垃圾的,消纳单位和个人应 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数量、运输路 当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线、运输车辆、处理场地等事项,办理建 办理登记手续,由市、县(市)市容环境 筑垃圾处置手续。 卫生管理部门统一调度、安排。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修建、装修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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