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 芷江侗族自治县 自治条例 芷江侗族自治县 自治条例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二〇〇六年八月 目录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 修改<芷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 定》的决定 :(1)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函(2 芷江侗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公告 · (3) 芷江侗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 修改《芷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 决定·· (4) 芷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4) 关于《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 修改<芷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 定》的说明 (27)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批准《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修改<芷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的决定》的决定 (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 表大会关于修改<芷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 定》,由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布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湘常办函[2006]52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芷江 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已于2006年5月31日经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审查批准,请公布施行。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6年6月6日 芷江侗族自治县 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時告 (第11号)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芷江 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于2006年2月20日经芷 江侗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并于5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21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6月23日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修改《芷江侗族自治县自治 条例》的决定 (2006年2月20日芷江侗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芷江侗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决定对《芷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的规定,结合芷江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 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二、第二条修改为:“自治县的各族人民在中国 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 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坚 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齐心协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团 结、和谐、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 三、第六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 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 应的政策措施,自主安排和管理本县的经济建设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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