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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告 公 第五十九号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05 年12 月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O〇五年十二月二日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2000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 议通过 2005年12月2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 会议修订)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协助上级管 第一章 总 则 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有关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 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 第一条为加强专利保护,鼓励发明创造,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 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进行发 明创造并在本省实施,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 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予以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发明创造、促进专利 技术产业化以及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 大问题,促进知识产权经济发展。 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专利保护与管理 — 437 —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利 品、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方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为假冒他人专利或 管理制度,培育、开发和保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的核心技术,教育职工尊重他人的专利权,维护 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生产设备或者印刷标识等便利条件。 第十条 对下列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学校应当重视专利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应当鼓励、支持教师和 可以依法进行查处: 学生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并申请专利,对获得专利 (一)假冒他人专利; 的给予相应奖励。 (二)冒充专利;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专 (三)经依法处理后继续侵犯专利权: 利工作提供服务。 (四)其他重大的专利侵权行为。 第六条 被授子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设立专 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 利中介服务机构。 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 三千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 当手段招揽业务,不得与当事人串通谋取不正当 奖金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利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损害其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 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专利中 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 介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 第十二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进行专利知识 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一作为报酬 的宣传和培训,鼓励会员申请和实施专利,督促 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转让或者许可其他单位 会员尊重他人专利权,并为会员提供专利咨询服 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自收到转让费或者 务。 许可费后三十日内,提取不低于转让费或者许可 第十三条进行技术交易、资产评估、进出 费纳税后的百分之三十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 口贸易涉及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被 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 许可人应当提供该专利权有效证明。 计人一次性报酬。 利用广告宣传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的,广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专利人 告主应当具有或者提供该专利权有效证明。广告 股的,专利权人应当从其股份所得中提取不低于 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未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 百分之三十的收益给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的,不得为其设计、制作和发布广告。 前三款关于奖金和报酬的规定,其他单位可 专利权有效证明由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 以参照执行。 的部门办理。志 第七条政府资助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 第十四条举办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 产生的专利,属项目承担单位所有。对有突出贡 交易会、招投标会、拍卖会等,主办单位对标明 献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奖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参会产品或者技术,应当查 给一定比例的知识产权。 验其专利权有效证明。对不能提供专利权有效证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发明创造、专利 明的,不得允许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 申请、专利实施等方面因特殊困难需要获得帮助 参会。 的,可以申请政府财政资金资助。资助办法由管 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实施 他人专利,不得假冒他人专利,不得以非专利产 438 — 专利资产评估: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事实依据; (二)法人的变更或者终止前需要对专利资 (三)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产作价的; 或者无仲裁协议; (四)属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管辖范围。 外合作企业的; 第二十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专利侵 权纠纷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通知被请求 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人答辩,被请求人收到答辩通知后,应当在十五 (五)从境外引进专利技术的; 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六)以专利权质押的; 被请求人不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 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 非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和个人可参照前款 第二十一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实 规定申请对其专利资产进行评估。 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时,被请求人在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政府 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请求人的 有关部门出具专利检索报告: 专利权无效的,可以申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 (一)申报政府资助的研究开发或者技术改 止处理程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收到被请求 造项目的; 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受理通知 (二)申报政府资助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书后,应当对是否中止处理程序作出审查决定, 的; 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专利 (三)申报政府科学技术奖的; (四)引进境外技术或者从事境外来料加工 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对多方侵犯同一专 涉及专利权的; 利权的行为可以依法一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执法时, (五)技术或者产品出口项目中,涉及进口 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国家或者地区专利权的。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证人; 第十七条科技计划和技术改造项目评审、 (二)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档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科技奖 案、图纸、资料、帐册和其他原始凭证等资料; 励评审,应当将专利权的取得及其实施产生的经 (三)检查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依法进行抽 济社会效益作为重要内容。 样取证。 获得专利权的,可以作为有关专业技术职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任职资格评审的依据之一。 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或 第十八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 者阻碍。 第二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 侵权纠纷时,根据请求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必 要,可以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货物、材 料、专用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向被请求人出具 第三章处理、调解和查处 封存或者暂扣物品的清单。 请求人申请采取封存或者暂扣措施的,必须 提供财产担保。被请求人提供财产担保的,经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受理: 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可以解除封存或者 归还暂扣的物品。 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439 — 布举报方式,并为举报人保密。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上述措施时,应当 通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当事人或者有关 人员拒不到场的,可以由第三人见证。 第二十五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专利 会公告。 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可以按照法定 第二十九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 的权限和程序,采用下列方式制止侵权行为: 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 (一)对使用专利方法的,责令其停止使用, 起六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并且不得使用、转移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 或者以任何方式将该产品投放市场; 第四章法律责任 (二)对制造专利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 销毁或者拆解用于制造专利产品的专用设备,被 第三十条对冒充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 请求人和相关的经营者不得使用或者转移已经制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其改正,消除影响,可 造的专利产品或者以任何形式将该产品投放市 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冒充专利标记予以收 场: 缴并销毁,对现存产品上的冒充专利标记予以清 (三)对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 除;冒充专利标记与产品难以分离的,责令销毁 接获得产品的,责令其停止销售,被请求人不得 以任何形式转移尚未出售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 其产品。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 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四)对许诺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 十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管理专 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做出许诺销售的 利工作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一切活动; 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 (五)应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请求,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请海关、出人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对侵犯专利权 第三十二条拒绝、阻碍专利行政执法人员 的进出口货物依法进行处理。 依法执行公务,隐瞒、转移、销毁与案件有关的 第二十六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 合同、帐册等资料,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 专利纠纷案件,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 安机关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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