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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文本 杭州人大公报(总第7号) 杭州市专利管理条例 (2005年7月29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18 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管理,鼓励发明创造, 利权,提高会员依法运用专利制度维权的能力,并 推动专利实施,维护专利权人和有关公民、法人以 为会员提供专利维权和专利咨询服务,对在专利 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 申请公告或者公告之前的发明创造内容,应当履 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行保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专 第六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 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专利专项资金。专利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 制定本条例。 得挪作他用,并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管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及其相 理。 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专利专项资金应当用于资助专利申请,促进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专 专利实施,奖励重大发明专利和利用专利技术取 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普及专利 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知识,培养专利人才,建立专利评价体系,鼓励专 组织专利宣传培训等事项。 利申请,推动专利实施,加强专利管理力量,协调 专利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同级人民 处理专利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专利的创造、实施、保护和管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 理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责全市范围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七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 区、县(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 信息网络建设,构筑专利信息服务平台,为社会提 照本条例的规定,开展有关专利管理工作 供专利保护信息和其他相关专利信息服务,促进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专利管理 专利信息的开发和利用 职责: 第八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单 (一)制订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工作发展战略与 位专利工作的指导,鼓励单位建立健全专利侵权 规划; 防范机制,培训专利管理人员,通过专利信息网络 (二)负责对单位和个人专利工作的指导; 或其他途径获知相关专利信息,开展专利战略研 (三)组织专利知识宣传普及和专利管理人员 究。 的培训工作; 第九条政府采购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 (四)促进专利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区域内专 当建立专利有效性审查制度,并在采购合同中落 利信息网络发展,负责专利统计工作。 实专利纠纷预防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对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 存在专利纠纷的产品不予采购,鼓励在同等条件 好专利管理工作。 下优先选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第五条行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自律作用, 第十条利用财政资金实施公共工程,建设 鼓励会员申请和实施专利,督促会员尊重他人专 单位应当切实加强专利管理,建立相应的专利侵 —233 2005年/第4号 法规文本 权防范机制。 专利权的; 在前款规定的工程招标中,招标方应当对投 (四)以专利技术、专利设备作价出资的; 标方提供的资料中标有专利的技术或产品进行有 (五)工程投标中的技术、设备和产品涉及专 效性审查,不得采用有专利纠纷的技术或产品;在 利权的; 工程承包合同中,发包方应当对承包方有避免专 (六)申请制作、发布的广告涉及专利权的; 利侵权、保护创新的要求及创新成果产权归属的 (七其他需要认定专利法律状态的情形 约定;在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或组 的督查,避免采用的技术或产品引起专利纠纷。 织者应当要求对方提供该专利权有效且合法拥有 第十一条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 或实施许可的相关证明: 发明专利满二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一)进口货物涉及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 满一年未实施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不改变专 (二)接受委托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而进 利权属的前提下,可以与单位约定自行实施, 口有关原材料、零部件涉及专利权或专利甲请权 单位转让专利权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同 的; 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三)引进技术设备涉及专利权、专利申请权 第十二条专利权人可以将其专利权作价出 或专利实施许可的; 资。专利权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按照 (四)举办各类技术与产品展览会、展示会、推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专 广会、交易会、信息发布会等活动涉及专利权的; 利权作价出资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 (五)组织标有专利标记的商品进人商场、超 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市等商品流通领域销售的; 第十三条国有独资、控股、参股单位有下列 (六)其他应当索取专利权有效证明的情况 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 第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出口技术、设备、货物 产评估: 涉及新技术和发明创造,应当就所涉及技术领域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检索进口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文献,避免出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法人在变更或终止 口产品在该国或该地区侵犯专利权。具备在进口 前需要对专利资产作价的; 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条件的,鼓励其先行 (三)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或同时申请专利。 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第十七条专利服务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四)拥有国有资产的中外合资企业开发的专 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专利服务,不得 利技术许可第三方实施的; 出具虚假证明,不得与当事人串通谋取不正当利 (五)以各种形式引进专利技术的; 益,不得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 (六)其他按国家规定应当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利益。 的。 第十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专利纠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人应 纷,当事人可以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当提供有权机关出具的专利权有效证明: 或请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一)申请政府科技、经济计划项目及有关奖 调解;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假冒他人专利或者 励中涉及专利权的; 盲充专利行为,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查 (二)以专利权质押的; 处。 (三)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海关保护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他人专利或 —234 一 杭州人大公报(总第7号) 法规文本 者冒充专利行为时,所在地的区、县(市)管理专利 尚未出售的侵权产品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 工作的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十九条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的专利侵权 (三)对于侵权产品,经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 纠纷,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的,可按协议规定的方式处置;当事人不能达成协 提供指导帮助,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 议的,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责令侵权行为 有关专利侵权纠纷的协作处理程序,协助有管辖 人销毁或者拆解侵权产品 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前款实施过程中,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 第二十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 权封存或者暂扣侵权产品、专用设备及其他与案 纠纷时,根据工作需要或当事人的请求,可以组织 件有关的物品等。 专家咨询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政府 进行技术鉴定的,技术鉴定费用由提出请求 采购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因未建立专利有效 的当事人先行支付,结案时由责任方承担。当事 性审查制度、未在采购合同中落实专利纠纷预防 人对技术鉴定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措施、采购存在专利纠纷产品,导致侵权行为发生 第二十一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 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 专利侵权纠纷时,有权采用下列方式制止侵权行 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 为: 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一)对制造侵权产品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 专利方法制造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或者停止 单位未建立相应的专利侵权防范机制致使建设工 使用专利方法:收缴、销毁或者拆解用于制造侵权 程发生专利纠纷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同级人民政 产品的模具、专用设备;责令侵权行为人不得转移 付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由有关 已经制造的侵权产品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 部门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以任何形式将该产品 第二十四条单位或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 投放市场: 段骗取专利专项资金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 (二)对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或者未经许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可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责令其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 停止销售或许诺销售,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 施行。 杭州市人民调解条例 (2005年9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18 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调解组织建设,提高人民调解质量,维护社会稳 第一章总则 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人民 员会组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235— 杭州人大公报(总第7号) 法规文本 者冒充专利行为时,所在地的区、县(市)管理专利 尚未出售的侵权产品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 工作的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十九条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的专利侵权 (三)对于侵权产品,经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 纠纷,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的,可按协议规定的方式处置;当事
法律法规 杭州市专利管理条例200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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