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民族法规规章资料汇编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编印 二0一〇年三月 二都水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 (2005年3月12日三都水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 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乡村公路是指除国、省、县道 公路外通达乡(镇)利(自然村、寨)的公路。 第四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公 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乡村公路 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扶持和促进 乡村公路建设。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 县乡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 负责乡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第六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对在乡村公路 :1: 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通乡公路建设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通村公路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村民委员会 组织实施。 第八条乡村公路建设应当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 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分步 实施。 按规划实施的乡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护建,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 第九条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乡村公路新建、改建 和扩建,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 第十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乡、 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 (一)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预算安排; (二)争取上级国家机关的资助; (三)由受益群众自筹或者投工投劳; (四)社会捐助; (五)其他方式。 筹集的乡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2: 第十一条乡村公路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通乡公路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通村公路建设用地由受益的村组行调剂解决;跨 村公路用地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建设乡村公路需要拆迁房屋等设施或者 第十三条乡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护建应当符合 国家和省规定的乡村公路相关技术标准。 乡村公路建设工程峻工后,由治县交通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接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乡村公路应当设置公路里程碑、指路牌、 地名碑等交通标志。 第十五条乡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 合文物古迹保护、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规定。 修建横跨乡村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管线设施 等,必须符合相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乡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边坡)外 缘起3来以内为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1来以内为公路用 地。 乡村公路经过村寨、由间的路段,应当设置排水设 施和农灌通水道。 3: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加 强对乡村公路的养护。 通乡公路的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通村公 路的养护以村民自养为主,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第十八条因山洪、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致使 乡村公路中断或者受到严重损环的,乡(镇)人民政府 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村民修复。 第十九条建设和养护乡村公路,需要在公路用地 以外的荒山、荒地、河滩取土挖沙采石的,须经乡(镇) 人民政府规划确定,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应当予以支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索取费用。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稳固路基、 美化路容的要求,对乡村公路的绿化实行统一规划,统 一实施,谁造谁受益谁管护。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 非法占用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和 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乡村公路或者公路用地从事下 列行为: (一)堵塞边沟,利用路面引水灌溉; ·4· (二)尚路面排水: (三)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设施; (四)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堆积物: (五)挖掘、采矿、取土、烧窑、制坏: (六)移动、拆除和毁坏交通标志或设施: (七)其他侵占、损坏、污染乡村公路和公路用地的 行为。 第二十三条在乡村公路两侧开山石、采伐树木 或者进行其他施工作业,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不 得危及乡村公路和公路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乡村公路用地的绿化林木不得擅自砍 伐;确需砍伐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 手续,并及时补种。 第二十五条除乡村公路防护和养护需要外,禁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乡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 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理设管线、电缆等 设施的,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乡村公路上非 法设置路卡路障、拦截车辆、收费罚款。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公路原状, :5· 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交 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处以200元以白 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交 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公路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荷私舞彝,造成损失的,由其主管机关 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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