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16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好会光六業 (第25号) 《云南省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 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六次会议于2005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年5月27日 云南省三江并流 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 正关耻雅会烫节 (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三江并流 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世界自然遗产地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江并流遗 当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产地保护、利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迪庆藏族自治 第二条在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范围内 州、怒江族自治州、丽江市人民政府及香格里 从事保护、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 拉县、德钦县、维西族自治县、泸水县、福贡 例。 县、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 县、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和有 产地(以下简称三江并流遗产地),是指列人联合 关州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和职责, 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位于本省西北部 负责三江并流遗产地的保护、利用工作,并将其纳 横断山脉的金沙江、澜沧江、怒江流域的部分特定 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自然地理区域,由高黎贡山(北段)、白马一梅里雪 第六条省和有关州市县人民政府三江并流 山、老窝山、云岭、老君山、哈巴雪山、千湖山、红山 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三江并流遗产地的有效保护、 八个片区组成,具体界限由省人民政府在审批片 合理利用的宣传、组织、协调和监督;组织编制和 区规划时确定并公布。 实施规划;对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 第四条三江并流遗产地的保护和利用应当 培训;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等工作。 履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遵循科学 省人民政府三江并流管理机构对三江并流遗 规划、有效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坚持 产地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报告或 -2-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16 者备案保护、利用中的重大事项:对州市县人民政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府三江并流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三)详细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三江并流管理机 州市人民政府三江并流管理机构对辖区内三 构会同有关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有关州市人民 江并流遗产地履行管理职责,负责三江并流遗产 政府审批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 地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风景名胜区准营证》 案。可步光意车更业模业本频贝人 的核发,对所属县人民政府三江并流管理机构进 三江并流遗产地规划在报批前,编制部门应 行业务指导。支谢驾净款 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依法办理有关 县人民政府三江并流管理机构对辖区内三江 手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与三江并流遗产地 并流遗产地履行管理职责,负责三江并流遗产地 相关的规划,应当与三江并流遗产地规划相衔接 风景名胜区二、三级保护区内《风景名胜区准营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三江并流遗产地规划, 证》的核发。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 第七条三江并流遗产地范围内的土地、矿 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用 藏、地质遗迹、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湿地、野生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三江并 动植物、种质资源、文物古迹、民俗民居、旅游资 流遗产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三江并流遗 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由有关行政主管 产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部门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涉及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在三江并 利用的重大事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省 流遗产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人民政府三江并流管理机构的意见。出 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编制三江并流遗产地规划应当有利 第十三条三江并流遗产地中的自然保护区 于保护其地质遗迹、生态演变过程、自然美学价 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 值、生物多样性及濒危物种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有 位和个人擅自进人;缓冲区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利于保护文物古迹和自然环境,尊重当地少数民 批准可以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或者观测活动,实验 族文化和风俗习惯。 区可以进人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 第九条三江并流遗产地规划分为总体规 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危野生动植物等活 划、片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动。 片区规划根据总体规划编制;详细规划根据 三江并流遗产地中的风景名胜区实行三级保 总体规划和片区规划编制。 护。一级保护区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外,禁止建设 第十条三江并流遗产地规划根据有关法律 其他设施,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风景和游览 法规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无关的设施;三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不得破坏 (一)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景观、污染环境。 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人民政府 在三江并流遗产地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 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内,对保护三江并流遗产地确有不利影响的居民 (二)片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三江并流管理机 点,有关县人民政府应当拟定搬迁计划,按照审批 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逐步实施搬迁。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16 搬迁应当妥善安排搬迁户的生产生活,保护其合 炳另第二十一条三江并流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对 法权益。共工印入售级人民 游客开放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开放条件,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三江 并经省人民政府三江并流管理机构会同省旅游行 并流遗产地范围内引进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由 政主管部门批准。贵厕音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西营对进人三江并流遗产地风景名胜区的旅游人 向第十五条三江并流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保护 数实行总量控制。控制数量由省人民政府三江并 监测系统,定期对三江并流遗产地自然资源和人 流管理机构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三江并流遗 类活动情况进行监测。1赔生好节买 产地风景名胜区的合理容量核定。娅员人 第十六条使用三江并流遗产地标识、标志 第二十二条三江并流遗产地内的风景名胜 的,由省人民政府三江并流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 资源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定和要求授权,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 三江并流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项目、 用。 经营位置和经营规模,由三江并流风景名胜区管 工第十七条三江并流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 理机构根据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定,并采取招 者依法取得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权的单位和个 标、拍卖等方式明确经营权。取得经营权的单位和 人,应当在三江并流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内的危险 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营项目、经营位置和扩大经 地段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安全保护设施。 营规模。,旺 个第十八条在三江并流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内 第二十三条三江并流遗产地的保护管理经 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环保车船 费及基础设施建设经费,通过政府投入、民间投 和电、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排放污水、烟尘以及 资、社会捐助、国际援助、门票收人等多种渠道筹 产生噪音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 集,专款专用。 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入爱人量自人全的 第二十四条家各级州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三 第十九条三江并流遗产地内的建设项目, 江并流遗产地资源、风景名胜区收入中属于国有 应当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符合三江并流遗产地规 资源收入和政府性投资收益的部分纳入财政预 划要求。建设项目应当与环境相协调,民居建筑应 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保证三江并流遗产地 当保持当地民族传统风貌。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日常管理、重点保护管理 呆群三江并流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内的基础设施建 项目的必要资金,具体比例由财政部门会同三江 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三江并流管理机构会同有 并流管理机构核定。 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经省人民政 断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 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条三江并流遗产地风景名胜区管理 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机构应当根据三江并流遗产地规划,改善交通、服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 务等基础设施和游览条件。 为之一的,由三江并流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 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三江并流遗产地规划依 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和恢复原状,并处罚款: 法投资开发利用三江并流遗产地风景名胜资源。 (一)在三江并流遗产地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16 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 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 (二)在三江并流遗产地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 的,没收违法所得。 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规定的,由三江并流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 二吧(三)在三江并流遗产地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 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 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 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取缔。 以上100元以下罚款。#陷要主,宝财不具杀 第二十九条(三江并流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 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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