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朝鲜族文化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5年1月15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 议决定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文化工作条例》作 如下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 域自治法》、《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 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和第三条合并改为第二条,补充修改为: “朝鲜族文化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 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 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 争鸣的方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 和经济效益的统一,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满足自治 州各族人民的精神文化需求,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 .155· 境。” 工作要始终坚持中国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 持改革开放,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不断 汲取国内其它民族和国外的优秀文化成果,以适应自治 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4、第四条补充修改为:“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对朝 鲜族文化工作的领导,不断推进朝鲜族文化事业的改革 与创新,增强文化事业的生机和活力,继承和发扬朝鲜 族优秀文化传统,保护和整理朝鲜族文化遗产,繁荣和 发展朝鲜族文化事业,为自治州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 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服务。” 5、第五条修改为:“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大对朝鲜族 文化事业的投入,保障朝鲜族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 6、第六条修改为:“自治州自治机关保障朝鲜族公 民依法从事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演 出、展览等文化活动的自由和权利。” 7、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自治州自治机关鼓励和 支持朝鲜族文学艺术、图书报刊、影视音像等方面的国 内外交流与合作。” 8、第二章标题修改为:“创作与研究。” 9、第八条修改为:“自治州自治机关鼓励朝鲜族文 学艺术工作者继承本民族的文化遗产,广采博纳,创作 作品。” ·156 : :10、第九条修改为:“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文艺创 作,鼓励专业和业余文艺工作者从事文艺创作、文艺评 论和作品翻译等工作。” 11、第十条补充修改为:“自治州自治机关积极发 展朝鲜族歌舞、话剧、舞剧、歌剧、音乐剧、唱剧、曲 艺、管弦乐等舞台艺术及传统文艺,满足人民群众多方 面的文化艺术需求。” 12、第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州自治机关支持朝鲜 族的书法、绘画、版画、雕塑、摄影、工艺美术、建筑 艺术等作品的创作活动。” 13、第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州自治机关健全朝鲜 族文学艺术研究机构,加强对朝鲜族文化艺术、文艺理 论的研究,开展对有代表性的朝鲜族文学艺术作品及人 物的研讨活动,推进朝鲜族乐器的改进、试制和推广工 作。” 14、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自治州自治机关进 行朝鲜族文化遗产的搜集、挖掘、整理、出版工作,积 极开展朝鲜族民间传统文化普查工作,建立朝鲜族民间 传统文化档案和保护名录,对具有代表性或者做出重要 贡献的朝鲜族民间文化传承人、传承单位授予相应的称 号。 自治州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朝鲜族民间传统文化传 承人和传承单位传授其掌握的朝鲜族民间传统文化知识 和技艺,培养后继人才,为其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15、第三章标题修改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 .157: 16、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补充修改为:“自治 州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朝鲜族新闻出版事业,扶持朝鲜文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工 作,支持和鼓励出版单位翻译出版国内外各民族的优秀 作品,定期开展朝鲜文优秀作品、优秀图书评奖活动。” 第二款删除。 17、第十六条删除。 18、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补充修改为:“自治 州自治机关保障朝鲜语广播电台、电视台办好自办节自 和译制节目,提高朝鲜语广播电视覆盖率。” 19、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补充修改为:“自治 州自治机关加强对朝鲜族群众文化工作的领导,加强文 化基础设施的建设。” 20、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加 强乡镇文化设施建设,建成包含文化、宣传、体育等多 种功能的文化站(中心)。对乡镇文化机构合理定编制、 定人员。” 21、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艺术馆、文化馆加 强对农村、社区文化等群众性业余文化艺术活动的组 织、辅导工作,丰富各族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22、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内容不变。 23、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补充修改为 “自治州各县(市)、朝鲜族聚居的乡(镇)逐步建立 不同规模的民俗娱乐中心,开展朝鲜族群众喜闻乐见的 传统民俗娱乐活动。” ·158· 24、第五章标题修改为:“图书、文博、展览、文 化市场。” 25、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自治 州自治机关加强州、县(市)公共图书馆、美术馆等公 益性文化设施的建设,鼓励和支持朝鲜文藏书、资料建 设,积极扩大朝鲜文图书的采编来源,增加朝鲜文图书 比重和种类。” 26、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自治 州自治机关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好图书 馆(室),提倡民营企业和个人依法经营图书馆(室) 和书店。” 27、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补充修改为: “自治州自治机关积极支持少儿图书馆和阅览室工作 扩大朝鲜族少儿阅读空间和图书来源,增加朝鲜族少儿 图书种类,开展有益的读书阅览活动,为开发少儿智力 和思想道德教育服务。” 28、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补充修改为: “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重视对 朝鲜族文物的搜集、研究工作,保护好近代现代革命历 史遗迹,对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革命历史遗 迹,竖立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划定保护范围和建 设控制地带,充分发挥革命历史遗迹在进行爱国主义教 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中的作用。” 29、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自治州自治机关 要办好具有朝鲜族特点和地方特色的博物馆、美术馆。” :159. 30、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州 自治机关支持书法、美术、摄影、民间传统艺术等作品 的展览活动。” 31、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州 自治机关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鼓励和扶持朝鲜族 优秀艺术节目的演出活动,努力开拓国内外演出市场, 鼓励和扶持面向农村、面向社区、面向少年儿童的演 出。” 32、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州 自治机关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文化市场和 文化活动场所的管理,引导文化市场按照社会主义精神 文明建设的要求健康发展。” 33、第六章标题修改为:“人才培养。” 34、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三款修改为: “自治州自治机关建立朝鲜族文化干部培训中心,有计 划地培养朝鲜族文化事业管理人员,提高他们的政治素 质,业务素质和管理技能。” 35、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内容不变。 36、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自治 州自治机关鼓励州内文化艺术界积极开展同国内外文化 艺术界的文化艺术和学术交流活动。根据实际需要并依 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有计划地选派朝鲜族文化工作者到 国内外文学艺术院校和文学艺术团体进修、考察;聘请 国内外专家、学者来自治州任职或讲学,推进朝鲜族文 化事业不断发展。” : 160 · 37、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三条,补充为:“自治州 自治机关提倡文化艺术团体或者个人,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开办不同形式和规模的业余文学艺术学校或者学习 班,并规范艺术考级活动。” 38、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自治州自治机关 每年在民族事业发展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朝鲜族 文化工作者和专业艺术人才的培养。” 39、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自治州自治机关 建立有利于培养和使用优秀文化艺术人才的良好机制, 优化文化艺术人才的结构,鼓励和支持人才的艺术创 新,充分发挥各类文艺人才在朝鲜族文化艺术事业发展 中的积极作用。” 40、第七章标题补充修改为:“文化事业投人与保 障。” 41、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自治州自治机关 保证财政对文化事业的投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 增加幅度不低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42、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自治州自治机关 应当把文化事业建设费纳人财政预算,用于文化事业的 建设。” 43、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自治州自治机关 扶持和发展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拓宽文化产业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经营文化 设施或者资助文化建设,形成多渠道投人机制。金融机 构对有发展前景,有良好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信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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