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0月10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 决议 (2004年9月25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制定的《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会议决定,批准《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由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9月25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30. 施 犯罪工作。 第六条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企业事 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二章预防职责和措施 第七条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指导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三)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务犯罪现状、发生原因、特点和规律进行分析研究,提出预 防建议和对策; (五)向有关单位提出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 (六)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验; (七)其他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 第八条检察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职务犯罪的预防: 指导其结合行业特点,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防职务犯罪。 工作: (一)制定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落实; ·31· (二)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督管理; 职回避制、收人申报制、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 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七)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 职务犯罪: (一)重大事项决策时,应当严格程序,科学论证,并制定防范措施; (二)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公开行政许可程序,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 (五)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制度; (六)依法对重大建设项目预决算、国债资金、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外资金及其他资 金、基金收支情况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情况进行财政、审计监督; (七)对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等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 第十一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 格办案纪律,规范执法行为,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规范内部从事公务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建立、完 善以下预防职务犯罪的监督制度: (一)厂务公开制度; (二)财务审批制度: (三)效能监察制度; 济活动决策和执行的监督制度; (五)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六)应当建立、完善的其他制度。 府从事有关行政管理工作时,应当落实预防职务犯罪措施,接受检查、监督。 罪列入培训内容。 ·32. 他贵重物品; 提供担保; 第三章监督保障 制,并做好落实、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检察、审判、监察、审计等机关,针对有关单位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存在的 出问题,应当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督促整改。被建议 单位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将建议处理情况书面反馈提出建议的机关。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有 双控告和举报。 有关部门对控告和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办理,并为控告、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 员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控告人、举报人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宣传,依法 第四章法律责任 .33· 单位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位或者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次会议于2004年9月25日审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0月10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的 决议 (2004年9月25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34. 单位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位或者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次会议于2004年9月25日审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0月10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的 决议 (2004年9月25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34. 单位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位或者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次会议于2004年9月25日审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0月10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的 决议 (2004年9月25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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