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中原崛起做出更大的贡献。 家既充分肯定成绩,也指出了不足,提出了整改 意见。同时,也对其他述职人提出了一些很好的 意见和建议。会后请选工委将评议、审议意见归 纳整理,分别转告给他们,并反馈省政府、省法 院。希望这3位述职人虚心接受大家的意见,发 扬成绩,克服不足,戒骄戒躁,认真进行整改, 本次会议。 继续履行好各自的职责,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十六号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 8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日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04年8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 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 职工个人所有。 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 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 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 — 164 — 得挪作他用。 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控告挪用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 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行为。 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 (二)依法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 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度;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其 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省行政 执行情况的报告; 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 督。 (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七)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申请: (八)审批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暂时降低住 第七条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公积 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 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 (九)审批设立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 构。 (十)推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副主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 任人选; 日常的会议等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十一)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二十一人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每季度至 至三十人组成。组成人员中,省辖市人民政府负 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会议时,应当有四分之三 责人和建设(房地产管理)、房改、财政、审计、 以上委员出席。 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 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 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省辖市人 表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由同级总工会推举产 民政府及上一级建设、财政、中国人民银行分支 生:职工代表名额,由省辖市根据缴存住房公积 机构等部门备案。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法 金的职工人数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职工代表由 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推选产生。单位代表 律、法规。 应兼顾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本行政 第十三条各省辖市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 区域内合理分配名额。工会、职工、单位或专家 理运作。县(市、区)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代表中,应当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不能以工会代表、 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省辖市人民政府 职工代表或者单位代表的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管 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不得挂靠 理委员会。 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与任何部门或单位合署办 省会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中 公,也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 应当有省直单位代表和职工代表参加。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不得兼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 其他社会公职。 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业务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 要,按照精简、效能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设 立分支机构或业务经办网点。设立分支机构应当 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由全体委员推举产 按国家规定报批,设立业务经办网点应当经住房 生。 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 — 165 — 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不是独立的事业法 取等情况,并与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 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 责。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职责 是: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 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 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 者注销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 第十九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 情况的报告: 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 (七)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 (八)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 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 他事项。 移手续。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 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 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 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 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 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 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第二十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 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 委托合同,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分之五;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 第三章缴存 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准。 (一)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 (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次。 (三)在职职工工资表及发放名册。 第二十一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交前款规定的 单位每月从职工个人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资料审核后,应予登记,开设单位和职工个人住 房公积金账户,并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 有效的缴存凭证。 单位应当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 账户。 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位职工只能开设一个 住房公积金账户。 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 - 166 就业满五年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 交个人所得税。 (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第二十三条 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人规定比例的; 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 (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 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 形。 金。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 的,提取的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或者 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依照前款第(二)项、第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 (三)项、第(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并经住房公积 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依照前款第 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七)项、第(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 不得超过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或者支付超出规定比 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 例房租的费用。 单位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 职工在本省各省辖市行政区域之间迁移户口 继续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或者工作变动并转移工资关系的,应当办理住房 前款所称确有困难,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 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内的存储余额的,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并按下列 规定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二)发生严重亏损的;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 (三)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议或者其他证明; (四)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 第二十五条单位解散、撤销的,其欠缴职 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优先偿还。企业被依法宣告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 破产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列人第一清 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偿顺序。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财政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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