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告 第五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9月27日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1996年7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通过 2003年9月27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物、罚没物的管理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物、罚没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赃物、罚没物的管理, 物的价格鉴证工作。 规范赃物、罚没物价格鉴证行为,保护国家财 审计、监察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 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 负责对赃物、罚没物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证司法活动、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 第五条赃物、罚没物的保管、价格鉴证和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处理应当接受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 本条例。 条例的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是指司法机关、 第二章 保管和移送 第六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 品。 健全赃物、罚没物保管制度。 本条例所称罚没物,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收缴、扣押、查 封的赃物、罚没物必须进行核对,登记造册,专 及抵缴罚金、罚款的物品。 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三条本省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收缴、扣押、查封的赃 物、罚没物不得截留、私分,不得损毁、挪用、 调换、占有或者使用,不得擅自变卖、拍卖。 例。 第七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查获、收 缴的赃款、赃物,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应当 自被害人明确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被害人。退还 — 255 — 被害人之前,应当进行登记、拍照、鉴定、价格 淫移物品、三级以上文物等除外。 鉴证,将原物的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 人卷备查。 第八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基层派 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价格鉴证工作。 出机构依法查处的物、罚没物,除依法返还当 事人外,必须按隶属关系上缴县(市、区)司法 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保管。 员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参加鉴 第九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保管、退 还物、罚没物,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证。 第十九条价格鉴证人员对赃物、罚没物进 第十条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追缴的赃物、罚 行价格鉴证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没物,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依照有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关规定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 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 程中,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其赃物、罚没物应当 影响价格鉴证公正进行的。 依照规定随案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 第二十条对赃物、罚没物的价格鉴证按下 不构成犯罪、需交由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其赃 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按国 物、罚没物应当随案移送行政执法机关。 家有关规定鉴证: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比照当 第十三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随案移 送赃物、罚没物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由移送 时、当地市场中等价格水平鉴证; 人、接收人当面查点清楚,双方在交接单据上签 (二)三级以下(不含三级)文物,金银、 名,并加盖单位印章。移送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 珠宝、有价证券、人境财物等,按国家有关规定 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鉴证; (三)有使用价值的伪劣物品,按实际价值 第三章价格鉴证 鉴证; 第十四条本条例所称价格鉴证,是指价格 (四)对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财物,依 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 照国家规定或者实际使用状况进行价格鉴证; 称委托机关)的委托,对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 (五)对灭失的物品,由委托方提供灭失物 议的物、罚没物进行价格评估鉴定的活动。 品的有关实存和使用状况的证明材料,依照有关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中,需要 规定进行鉴证; 对服务项目进行价格鉴证的,适用本章规定。 (六)其他财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实 第十五条价格鉴证工作必须坚持合法、科 际鉴证。 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委托机关委托价格鉴证机构对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赃物、罚没物进行价格鉴证时,应当向价格鉴证 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负责物、罚没物价 机构提交加盖委托机关印章的价格鉴证委托书。 格鉴证工作。 价格鉴证委托书内容应当包括: 第十七条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执 (一)委托方的名称、地址; 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对赃物、罚没物需要进行价 格鉴证的,应当委托同级价格鉴证机构鉴证。必 要时,也可以委托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鉴证。但 时间等; — 256 — (三)价格鉴证目的; 人,当事人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司 (四)价格鉴证基准日期; 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提出补充鉴证、重新鉴证 或者复核裁定的申请。委托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 材料。 日内作出是否提出补充鉴证、重新鉴证或者复核 裁定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应当附技术鉴定报告。 第二十五条 价格鉴证机构依法作出的价格 第二十二条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后,应 鉴证结论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的 证据。 额较大、情况复杂的价格鉴证项目,应当组成三 第二十六条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 人以上的价格鉴证小组办理,并经鉴证机构集体 案管理制度,对价格鉴证中形成的有关资料、文 审议后作出鉴证结论。 件、照片等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对有关资料和情 价格鉴证人员在办理价格鉴证业务时,不得 况应当保密。 与委托机关工作人员恶意串通或者单独会见当事 价格鉴证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一般案件不 人。 少于十年,重大案件应当永久保存。 第二十三条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自受理价格 价格鉴证人员对在鉴证活动中取得和了解的 鉴证委托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出具《价格 需要保密的事项应当予以保密。 鉴证结论书》,案情复杂的还应当出具《价格鉴 第二十七条 刑事案件和行政执法案件中的 证技术报告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 赃物、罚没物价格鉴证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拨 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付,价格鉴证机构不得向委托机关收取。 《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四章处理与监督 (一)价格鉴证目的; 第二十八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赃 (二)价格鉴证范围和内容; 物、罚没物,除依法返还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和按 (三)价格鉴证基准日; 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的以外,在结案前, (四)价格鉴证依据; 不得自行拍卖、变卖、处理。 (五)价格鉴证方法和过程; 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司法机 (六)价格鉴证结论; 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退还,不得借故不 (七)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退;书面通知当事人后,超过六个月未领取的 (八)作出价格鉴证结论的日期; 按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对赃物中的无主物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 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由价格鉴证人员签名并 机关应当公告,公告后六个月无人认领的,按本 加盖价格鉴证机构印章。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 价格鉴证文书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监制。 第三十条 对罚没物和不能或者不需要退还 第二十四条委托机关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 的赃物,除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 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由承办案件机关在判 决、裁定、处罚决定生效后按照规定上缴财政, 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委托有拍卖资格的拍卖人依法 拍卖。拍卖所得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足额上缴国 库。 第三十一条对鲜活类、易腐烂、易变质等 派价格鉴证人员。 不易长期保存和低值易耗品等赃物、罚没物,由 — 257 — 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变 卖,其收人即时上缴国库。 第三十二条应当上缴、封存或者销毁的赃 罚没物的; 物、罚没物,由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限内将赃款、赃物退还当事人的; (一)文物等限制流通的物品,上缴国家有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向当事人收取 关部门; 费用的; (二)犯罪工具和留有犯罪痕迹的财物,需 (四)赃物、罚没物应当进行价格鉴证但未 要作为证据保存的,一般应当拍照后存入案卷, 原物随卷归档保管; 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的; (五)委托不具有赃物、罚没物价格鉴证资 (三)武器弹药、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照 片存人案卷后,原物送专门机关处理; 质的机构进行鉴证的; (六)故意向鉴证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 (四)非法书刊(画)等物品,有证据作用 的,归档保管,无证据作用的予以销毁; 的。 (五)淫移物品、毒品等违禁品,按国家有 第三十九条赃物、罚没物管理单位违反本 关规定处理或者销毁; 条例规定,擅自对物、罚没物进行处理的,由 (六)其他需要上缴、封存或者销毁的财物, 财政部门没收其全部处理收人,视其情节轻重由 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赃物、罚没物中的专卖物品, 人予以行政处分;给国家或者当事人造成损失 按国家规定处理。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错判、错罚的赃物、罚没 第四十条价格鉴证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物,应当在十五日内退还。原物尚未处理的,退 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 还原物;原物已处理的,退还处理变价款额;已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缴财政的,由财政退库返还;给当事人造成损 (一)故意出具虚假鉴证结论的; 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与委托机关工作人员恶意串通或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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