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批复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此复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2月12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 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决议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17·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2月23日 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 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2002年8月29日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保障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 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以下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国家 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 作斗争的行为。 负有维护社会治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 励。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适用本条例。 本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机构办理。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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